本篇继续就“礼治”和“法制”问题展开辩论。因为周朝实行“礼治”,秦朝实行“法制”,所以用“周秦”作为篇名,御史坚决拥护“立法制辟”的重要措施。文学则坚持“礼治”,继续宣扬“礼周教明,不从者然后等之以刑”的“先礼后刑”的主张,其目的是攻击汉武帝推行的“法治”。御史曰:《春秋》罪人无名号,谓之云盗,所以贱刑人而绝之人伦也①。故君不臣,士不友②,于闾里无所容。故民耻犯之③。今不轨之民④,犯公法以相宠⑤,举弃其亲⑥,不能伏节死理⑦,遁逃相连,自陷于罪。其被刑戮,不亦宜乎?一室之中,父兄之际,若身体相属,--节动而知于心。故今自关内侯以下⑧,比地于伍⑨,居家相察,出入相司⑩,父不教子,兄不正弟,舍是谁责乎?
①人伦:这里指人类。
②士:古代介于大夫和庶民之间的阶层。
③耻:原作“始”,今据郭沫若校改,下文“夫何耻之有”,即承此而言。
④“今”,原作命,今据郭沫若校改。
⑤相宠:互相以为光荣。
⑥举:完全。
⑦伏节死理:伏法认罪。
⑧关内侯:汉官爵名,列第十九级,属于列侯,有侯号而居京畿,没有国土,故称关内侯。
⑨比地于伍:古时将百姓相邻的五家编为“一伍”,五家互相监督,如有一家犯罪,其他国家不告发,也要受处罚。
⑩相司:“司”同“伺”。相互监督。
御史说:《春秋》上犯罪的人不写罪名名称,都叫做“盗”,是为了鄙视犯罪受刑的人,把他们排除在人类之外。君主不以他们为臣,士人不与他们交往,在家乡都无藏身之处。所以百姓以犯罪为耻辱。现在不守法规的人犯了国法反以为荣耀,完全抛弃父母妻小,不肯伏法认罪,不断地逃窜,连累了亲人,自己陷进了罪恶的深渊。这种人受到刑罚制裁,难道不应该吗?一家之中,父子、兄弟之间,就像身体各个部位相连一样,动一个关节都连着心。所以如今从关内侯以下,实行五家连坐,各家互相窥察,出入互相监督,做父亲的不教育自己的儿子,做兄长的不规劝自己的弟弟,不责备他的父兄还责备谁呢?
文学曰:古者,周其礼而明其教①,礼周教明,不从者然后等之以刑。刑罚中②,民不怨。故舜施四罪而天下咸服,诛不仁也③。轻重各服其诛,刑必加而无赦,赦惟疑者。若此,则世安得不轨之人而罪之?今杀人者生,
剽攻窃盗者富④。故良民内解怠⑤,辍耕而陨心⑥。古者,君子不近刑人,刑人非人也⑦,身放殛而辱后世⑧,故无贤不肖,莫不耻也。今无行之人⑨,贪利以陷其身,蒙戮辱而捐礼义⑩,恒于苟生⑪。何者?一日下蚕
室⑫,创未瘳⑬,宿卫人主⑭,出入宫殿,由得受奉禄⑮,食大官享赐⑯,身以尊荣,妻子获其饶。故或载卿相之列,就刀锯而不见闵⑰,况众庶乎?夫何耻之有!今废其德教⑱,而责之以礼义,是虐民也。《春秋》曰:“子有罪,执其父。臣有罪,执其君,所失之大者也⑲。”今以子诛父,以弟诛兄,亲戚相坐⑳,什伍相连21,若引根本之及华叶22,伤小指之累四体也。如此,则以有罪诛及无罪23,无罪者寡矣。臧文仲治鲁,胜其盗而自矜。子贡曰:“民将欺,而况盗乎24!”故吏不以多断为良,毉不以多刺为工25。子产刑二人,杀一人,道不拾遗,而民无诬心26。故为民父母,以养疾子27,长恩厚而已。自首匿相坐之法立28,骨肉之恩废,而刑罪多矣29。父母之于子,虽有罪犹匿之,其不欲服罪尔30。闻子为父隐31,父为子隐32,未闻父子之相坐也。闻兄弟缓追以免贼33,未闻兄弟之相坐也。闻恶恶止其人34,疾始而诛首恶35,未闻什伍而相坐也36。老子曰:“上无欲而民朴,上无事而民自富37。”君君臣臣,父父子子38。比地何伍,而执政何责也?
①周:周密,周全。明:宣扬。
②中:适合,恰当。
③《孟子·万章上》:“舜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杀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诛不仁也。”
④剽攻:抢劫,掠夺。
⑤解怠:同懈怠,松懈。
⑥陨心:丧失信心,灰心丧气。
⑦《公羊传·襄公二十九年》:“刑人则曷谓之阍?刑人非其人也。君子不近刑人,近刑人,轻死之道也。”
⑧放:流放。殛(j0):杀死。
⑨无行:品行不好。
⑩捐:抛弃。
⑪恒:经常,长久。苟生:苟且偷生。
⑫蚕室:古代受宫刑(割去生殖器)者所居温暖的囚房。
⑬瘳(ch#u):痊愈。
⑭宿卫:旧时在宫殿里值夜守卫。
⑮由得,原作“得由”,今据上下文意乙正。“由”通作“犹”。说本陈遵默。
⑯大,读如“泰”。秦汉时有大官令丞,主管皇帝膳食事宜,属少府。
⑰刀锯:古代刑具。刀用于割刑,锯用于刖刑。闵:同“悯”。
⑱“今”字原无,今据《治要》补。
⑲这是《公羊传·成公十六年》文,今本“臣有罪执其君”句在“子有罪执其父”句上。听:这里是判决案件的意思。
⑳“相”字原作“小”,今据《治要》引改正。下文“未闻父子相坐也”,“未闻兄弟相坐也”,两个“相”字,都承此而言。亲戚:这里指父子和兄弟之间。
21什伍:古代五家为“伍”,两伍为“什”。
22华:同“花”。
23诛及,原作反诛,正嘉本、太玄书室本、张之象本、沈延铨本、金蟠本作“诛及”,今据改正。
24“况”下原有“民”字,卢文弨曰:“下‘民’字疑衍。”案撄宁斋抄本正无此“民”字,今据删。《困学纪闻》十引此文与今本同,并云:“文仲、子贡不同时,斯言误矣。”卢文弨曰:“子贡与臧文仲不同时,或从后论之。”案《韩诗外传》三:“季孙子之治鲁也,众杀人而必当其罪,多罚人而必当其过,子贡曰:‘暴哉治乎!’.又曰:‘以身胜人谓之责,责者失身’云云。”这里的“臧文仲”或是“季孙子”错了的。
25毉:同“医”。
26诬心:欺骗的念头。
27疾子:有病的儿子。28首匿:首谋藏匿罪人。汉时有首匿连坐的法令。武帝时执行最严。《汉书·宣帝纪》:“地节四年(公元前66 年)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29“多”下原无“矣”字,《急就篇补注》引同,今据《治要》引补。
30“其”,原作岂,今据《治要》引改正。《公羊传·文公十五年》:“父母之于子,虽有罪,犹若其不欲服罪然。”即此文所本。
31“闻”字原错在上文“而刑罪多”句下,今据陈遵默说校正。
32《论语·子路篇》:“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通典》六九引董仲舒《春秋决狱》:“《春秋》之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33语本《公羊传·闵公二年》。《公羊传》、《谷梁传》“免”皆作“逸”。《汉书·邹阳传》:“阳见王长君曰:“庆父亲杀闵公,季子缓追免贼,《春秋》以为亲亲之道也。’”即用《公羊传·闵公二年》语,字亦作“免”,与此同。
34《公羊传·昭公二十年》,“恶恶止其身,善善及子孙。”“其人”、“其身”,字异义同。
35《公羊传·僖公十七年》:“君子恶恶也疾始,善善也乐终。”
36“而”原作“之”,“也”字原无,今并据《治要》引订补。
37《老子·德经》第五十七章:“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文选·东京赋》注引《老子》“朴”上亦有“自”字。
38语见《论语·颜渊篇》。
文学说:古时候,规定周全的礼义,宣扬教化,礼义完备,教化严明,不服从的人再按其轻重不同程度,处以不同的刑罚。刑罚恰当,百姓没有怨言。所以舜惩办了四个坏人,天下都信服,这是因为惩办的是不仁的人。根据罪行的轻重,分别处以不同的刑罚,应受刑罚的决不宽赦,宽赦的只是嫌疑犯。这样做,世间哪能找到不守法规的人来判罪呢?现在杀人犯反而活着,抢劫盗窃的人成了富翁,所以善良的百姓内心松懈,停止耕种,丧失信心。古时候,君子不接近受过刑的人,受过刑的人不被当作人,自身受到刑法的制裁,而后代也蒙受耻辱,所以不论贤或不贤的人,都以犯法为耻。现在品行不好的人因贪利而犯了罪,蒙受刑罚的耻辱,抛弃了礼义,还能长期地苟且偷生。为什么呢?因为有的人受了宫刑,伤未痊愈,却成为皇帝的宿卫,出入宫殿,还领到俸禄,得到大官的膳食享受,自己本身尊贵荣耀,妻室儿女也获得富裕的生活。有的人位在卿相之列,虽受刀锯之刑而不见有伤心的表现,何况普通的百姓呢?哪有什么羞耻!现在废除了仁德教化,而却要求百姓懂得礼义,这是残害老百姓啊。《春秋》上说:“儿子犯罪,抓他的父亲。臣犯了罪,追究他的国君。这样处理案件的人错误就太大了。”现在因儿子犯了罪,制裁父亲,因弟弟犯了罪,惩办兄长,亲戚和邻居也都牵连有罪,好比拔树根连及花和叶子,伤一小指牵连四肢一样。像这样因为一人犯罪而惩办那些无罪的人,无罪的人就太少了。臧文仲在鲁国执政时,制裁了鲁国的强盗,自以为有功而自夸。子贡就说:“百姓都要欺骗你了,更何况盗贼呢?”所以做官的不以多惩罚人而高明,医生不以多动针为本领。子产治理郑国,只处罚二人,杀掉一人,于是出现了道不拾遗的景象,百姓也没有邪念了。所以做官的人对待百姓就像父母对待自己有病的孩子一样,多多施恩惠罢了。自从施行首匿相坐之法以后,骨肉之情就没有了,而刑罚和罪名也增多了。父母对于儿子,虽然犯了罪还要替他隐瞒,就是不愿服连坐之罪罢了。只听说过儿子为父亲隐瞒罪恶,父亲为儿子隐瞒罪恶的事,从来没听说过父子互相连坐的事情。只听说过兄弟之间不要逼迫太紧,以免互相伤害的事,从来没听说过兄弟互相连坐的道理。只听说憎恨坏人,只恨坏人本人,痛恨带头作恶的人而惩办那些首恶,从没有听说十家连保、五家相坐。老子说:“做君主的不贪欲,老百姓自然俭朴,做君主的不好事,百姓自然富裕。”做君主的要像个做君主的样子,做臣子的要像个做臣子的样子,做父亲的要像个做父亲的样子,做儿子的也要像个做儿子的样子。如果能这样,邻居何必要编为什、伍?而执政的官员又何必责令什、伍相互监督呢?
御史曰:“夫负千钧之重,以登无极之高,垂峻崖之峭谷,下临不测之渊,虽有庆忌之捷①,贲、育之勇②,莫不震慑悼栗者③,知坠则身首肝脑涂山石也。故未尝灼而不敢握火者,见其有灼也。未尝伤而不敢握刃者,见其有伤也④。彼以知为非⑤,罪之必加,而戮及父兄,必惧而为善。故立法制辟⑥,若临百仞之壑,握火蹈刃,则民畏忌,而无敢犯禁矣。慈母有败子,小不忍也,严家无悍虏,笃责急也⑦。今不立严家之所以制下,而修慈母之所以败子,则惑矣⑧。
①捷,原作“健”,今据张敦仁说校改。庆忌:春秋时吴王僚之子,以勇闻。为公子光勇士要离所杀。
②贲、育:孟贲、夏育,见《论勇篇》注释。
③震慑悼栗:胆战心惊。
④《淮南子·氾论篇》:“故未尝灼而不敢握火者,见其有所烧也;未尝伤而不敢握刃者,见其有所害也。”
⑤以,同已。
⑥辟,法律。制辟:也就是立法。
⑦《韩非子·显学篇》:“夫严家无悍虏,而慈母有败子。吾以此知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史记·李斯传》:“故韩子曰:‘慈母有败子,而严家无格虏者何也?则能罚之加焉必也。’”《索隐》:“格,强悍。奴,奴隶也。”笃责:即督责,管教。
⑧《史记·李斯列传》:“今不务所以不犯,而事慈母之所以败子也,则亦不察于圣人之论矣。”
御史说:背着千钧重物,去登极高的山峰,站在悬崖峭壁上,面对看不到底的深渊,虽然有庆忌那样的敏捷,孟贲、夏育那样的勇敢,也没有不胆战心惊的,因为他们知道如果掉落下去,必然粉身碎骨,肝脑涂地。所以没有被火烧伤过的人,不敢用手去抓火,因为看到过有被烧伤的。没有被刀子伤过的人,不敢用手抓刀刃,因为看到过有被割伤的。那些人已经知道做了坏事,一定要受到惩罚,而且要连累父兄,必然感到害怕因而学好。所以,制订法律,就好似面临百仞深谷,以手去抓火,用脚去踩刀刃一样,老百姓就会害怕而不敢去犯罪了。慈善的母亲之所以有不成器的儿子,是因为小的差错总不忍心管教。严厉的家庭中没有蛮横的奴仆,是因为管教得紧。现在如果不提倡像严厉的家庭那样管制下面人的办法,而去学慈母那样迁就不成器的儿子,那就糊涂了。
文学曰:纣为炮烙之刑①,而秦有收帑之法②。赵高以峻文决罪于内③,百官以峭法断割于外④。死者相枕席⑤,刑者相望,百姓侧目重足⑥,不寒而栗。《诗》云:“谓天盖高?不敢不局。谓地盖厚,不敢不蹐。哀今之人,胡为虺蜥⑦!”方此之时,岂特冒火蹈刃哉?然父子相背,兄弟相慢⑧,至于骨肉根残,上下相杀。非轻刑而罚不必,令太严而仁恩不施也。故政宽则下亲其上⑩,政严则民谋其主⑪。晋厉以幽⑫,二世见杀⑬。恶在峻法之不犯⑭,严家之无悍虏也?圣人知之,是以务和而不务威⑮。故高皇帝约秦苛法⑯,以慰怨毒之民⑰,而长和睦之心,唯恐刑之重而德之薄也。是以恩施无穷⑱,泽流后世。商鞅、吴起以秦、楚之法为轻而累之⑲,上危其主,下没其身,或非特慈母乎!
①炮烙之刑:传说是商纣的一种酷刑,将犯人绑在烧红的铜柱上。
②帑:古通“孥”(n*),妻和子。《史记·商君传》:“事未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索隐》:“收录其妻子,没为官奴婢。”
③峻文:苛刻的法律条文。内:指朝廷。
④峭法:严厉的法律。外:指各郡县。
⑤枕席,同枕藉,交错地倒或躺在一起。死者相枕席:形容尸体堆积之多。
⑥侧目:不敢正视。重足:叠足而立,不敢前进。形容害怕得很。《汉书·汲黯传》:“今天下重足而立,仄目而视矣。”颜师古注:“重累其足,言惧甚也。仄,古侧字也。”
⑦这是《诗经·小雅·正月》文。盖:同“盍”,即何的意思。局:曲,弯腰。蹐(j0):小步,形容走路的人小心。虺(hu0):毒蛇。蜥(x0):蜥蜴,又叫四脚蛇。“虺蜥”,见人躲避,这里借以形容胆小。
⑧慢:轻侮,冷淡。
⑨“也”字原无,今据《治要》引补。
⑩“其”字据《治要》引补。
⑪“其”字据《治要》引补。
⑫晋厉:即晋厉公,春秋时晋景公子,名寿曼。曾西败秦,南败楚,威震诸侯,后被大夫栾书和中行偃二人捉捕囚禁而死。幽:囚禁。
⑬二世见杀:指秦二世胡亥被赵高所杀。
⑭恶:同“乌”,疑问词,怎么,哪里。
⑮和,原作知,今据明初本,《治要》引改。下文“长和睦之心”,即承此而言。
⑯约:简化。
⑰“以”字原无,今据《治要》引补。怨毒:怨恨,憎恶。
⑱“恩施”原作“施恩”,今据《治要》引补。
⑲累:增加,加重。
文学说:商纣王设有炮烙的刑罚,秦国立有收孥的法律,赵高在朝廷之内以苛刻的法律判决罪人,百官们在各郡县以严酷的刑法惩治罪犯。死尸纵横,受刑的人一个接着一个,百姓不敢正眼相看,害怕得连脚都不敢移动,真是不寒而栗。《诗经》上说:“谁说上天很高?人们不敢伸躯。谁说大地很厚?人们不敢动移。哀叹世上人们,怎能不成蛇蜥!”在那时候,人们怎么敢抓火踩刀刃呢?但是父子互相背弃,兄弟之间关系冷淡,以至骨肉之间互相残害,上下之间互相残杀。不是刑罚轻和该惩罚而没有惩罚,而是法令太严不施仁德和恩惠的缘故。所以刑法宽百姓就亲近君主;法律苛刻百姓就谋害君主。正是因此,晋厉公被囚禁而死,秦二世被杀。怎么说在严峻的刑法之下就没有犯罪的人,严厉的家庭就没有蛮横的奴仆呢?圣人懂得这个道理,所以致力于教化,而不用刑罚威胁。过去高祖简化了秦国的苛刻刑法,安慰那些怨恨秦朝的百姓,培养大家与朝廷和睦的感情,唯恐刑罚太重而恩德太薄。所以恩德无穷,流传后代。商鞅、吴起认为秦国和楚国的刑法太轻,而加重了刑法,结果不仅害了他的君主,把自己的性命也断送了。或许不只是慈母不教育孩子而造成的后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