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就“刑”和“德”的问题,实质上是关于“法治”和“礼治”的问题,展开辩论。大夫提出“令者所以教民也,法者所以督奸也。令严则民慎,设法而奸禁。”御史也指出“执法者国之辔衔,刑法者国之维楫也。”充分肯定了法律和刑罚对治理国家的作用。文学则反对“法治”,坚持“礼治”,说什么“法令众,民不知所辟”,说刑罚只能“破其船”,“覆其车”,使国家灭亡。主张“治民之道,务笃其教而已”,宣扬“为君者法三王,为相者法周公,为术者法孔子”,说这是“百世不易之道”。这完全是复古倒退的主张。大夫曰:令者所以教民也,法者所以督奸也。令严而民慎,法设而奸禁。网疏则兽失,法疏则罪漏。罪漏则民放佚而轻犯禁。故禁不必①,怯夫侥幸②。诛诚③,跖、不犯④。是以古者作五刑⑤,刻肌肤而民不逾矩⑥。
①禁不必:这里指执法不果断。必,果断。
②“怯夫”原作“法夫”,《论勇篇》:“怯夫有备其气自倍。”此本书用“怯夫”之证,今为改正。
③“诚”原作“诫”,今据张敦仁说校改。诛诚,惩罚坚决。
④跖、,见《力耕篇》注释。
⑤五刑:各书所言不同。《汉书·刑法志》说是指墨(脸上刺字)、劓(y@,割掉鼻子)、宫(阉割男子的生殖器)、刖(yu8,砍足)、杀(死刑)。
⑥刻肌肤:泛指受刑。逾矩:超越规矩,指犯法。
大夫说:政令是用来教育百姓的,法律是用来监察坏人的。政令严明百姓就会谨慎,法律完善坏人才能禁绝。网眼稀疏野兽就会跑掉,法律松弛罪犯就会漏网。罪犯漏网,人们就要胡作非为,轻易犯法。所以,执法不严,胆怯的人也会抱着侥幸的心理去犯罪;惩罚坚决,即使像跖、那样的人也不敢犯罪。正因为这样,古代才制定了五种刑法,人们受了刑就不敢犯法了。
文学曰:道径众①,人不知所由;法令众,民不知所辟②。故王者之制法,昭乎如日月,故民不迷;旷乎若大路,故民不惑。幽隐远方,析乎知之③,室女童妇④,咸知所避。是以法令不犯,而狱犴不用也⑤。昔秦法繁于秋荼⑥,而网密于凝脂,然而上下相遁,奸伪萌生,有司治之⑦,若救烂扑焦而不能禁⑧;非网疏而罪漏,礼义废而刑罚任也。方今律令百有余篇⑨,文章繁,罪名重,郡国用之疑惑,或浅或深,自吏明习者不知所处,而况愚民乎!律令尘蠹于栈阁⑩,吏不能遍睹,而况于愚民乎!此断狱所以滋众,而民犯禁滋多也⑪。“宜犴宜狱,握粟出卜,自何能谷⑫?”刺刑法繁也。亲服之属甚众⑬,上杀下杀⑭,而服不过五⑮。五刑之属三千,上附下附,而罪不过五。故治民之道⑯,务笃其教而已。
①“径”原作“德”,《治要》作“径”,今据改正。
②辟:同“避”,躲避。
③析乎知之,原作“折乎知足”,今据《治要》改正,意思是通过分析了解了。析:分析,判断。
④《治要》“室”作“愚”,义较胜。“愚女”与“童妇”对言,“童”读如《淮南子·氾论篇》“商朴女童”的“童”。《大戴礼记·王言篇》:“商懿女憧。”“童”和“憧”义同,就是愚昧无知的意思。说略本陈遵默。
⑤狱:监狱。犴(2n),也是监狱。《诗经·小雅·小宛·释文》:“乡亭之系曰犴,朝廷曰狱。”
⑥秋荼(t*):一种秋天开白花的茅草,这里比喻刑法繁苛。
⑦治,原作法,今据《治要》引改。《史记》亦作“治”。
⑧《史记·酷吏传》:“昔天下之网尝密矣,然奸伪萌起其极也,上下相遁,至于不振。当是之时,吏治若救火扬沸,非武健严酷,恶能胜其任而愉快乎?”《正义》:“颜云:‘遁,避也,言吏避于君,氓避于吏,至乎丧败,不可振救。’”就是此文所本。
⑨《晋书·刑法志》:“叔孙通益律所不及旁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又汉时决事集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疑此文“百”上脱“三”字。
⑩栈阁:存放文件、档案的屋子。《汉书·刑法志》:“及孝武即位,..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网寖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义与此同。
⑪“禁”下原无“滋多”二字,今据《治要》订补。
⑫《诗经·小雅·小苑》:“交交桑扈,率场啄粟。哀我填寡,宜岸宜狱,握粟出卜,自何能谷?”《释文》云:“《韩诗》(岸)作‘犴’,云:‘乡亭之系曰犴,朝廷曰狱。’”
⑬此文原作“亲服之属甚众,上附下附,而服不过五,五刑之必三千,上杀下杀,而罪不过五”,今据张敦仁说校改。亲服:为亲属服丧。
⑭“杀”(sha@):差别。“上杀下杀”,指亲疏关系的差别的主张。
⑮服不过五:超不过五服。五服,封建社会规定的丧服制度,依照亲疏关系,分五等孝服和守孝时间:斩衰,服三年丧;齐衰,一年;大功,九月;小功,七月;缌麻,三月。
⑯“民”下原无“之”字,今据华氏活字本、杨沂孙校本及《治要》补。
文学说:道路多了,人们不知该走哪条;法令多了,百姓不知怎样避免犯法。因此,实行王道的君主制定的法律,像日月那样明亮,百姓就不会迷惘;像大路一样宽广,百姓就不会疑惑。即使是偏远地区的人,通过判断也能了解法令,愚昧无知的妇女儿童,也都知道怎样避免犯法。这样,没人犯法,监狱也就没有用处了。从前,秦朝的法律比秋天的茅草还多,法网比凝结的油脂还细密,然而上下互相包庇,奸诈虚伪的事层出不穷,即使官吏产加惩处,也像去救已经腐烂和烧焦的东西一样,是不能制止的;这并不是法律松弛,罪犯漏网造成的,而是废弃礼义,乱用刑法的结果。现在制定的法律、政令有一百多篇,章目繁琐,罪名众多,就是各郡施行起来,也感到疑惑不解,定罪时或者轻或者重,就连通晓法律的官吏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何况无知的百姓呢!法律、政令的典籍放在阁楼上,尘封虫蛀,连官吏都不能全部过目,又何况无知的百性呢!这就造成要决断的案件越来越多,百姓犯法也日益增多了。《诗经》上说:“家里有人入监,亲人拿粮算卦,怎样才能平安?”这就是讽刺刑法繁苛的。穿丧服的亲属很多,但按亲疏关系上下推算,也不会超出五服。五刑的条例多达三千条,但上下比较归类,也不过五种刑法。所以,治理百姓的方法。不过是专心专意地进行礼义教化罢了。
大夫曰:文学言王者立法,旷若大路。今驰道不小也①,而民公犯之,以其罚罪之轻也。千仞之高②,人不轻凌,千钧之重③,人不轻举。商君刑弃灰于道④,而秦民治。故盗马者死,盗牛者加⑤,所以重本而绝轻疾之资也。武兵名食⑥,所以佐边而重武备也。盗伤与杀同罪,所以累其心而责其意也。犹鲁以楚师伐齐,而《春秋》恶之⑦。故轻之为重,浅之为深,有缘而然。法之微者⑧,固非众人之所知也。
①驰道:天子所行的道路。其制始于秦。《史记·秦始皇本纪》:“二十七年(公元前220 年)治驰道。”据《汉书·贾山传》:“秦为驰道于天下,东穷燕、齐,南极吴、楚,江、湖之上,滨海之观,毕至。道广五十步,三丈而树,厚筑其外,隐以金椎,树以青松。”故曰“不小”。
②仞,解见《复古篇》注释。
③钧:古代的重量单位,三十斤为一钧。
④商君:商鞅,见《非鞅篇》注释。刑弃灰于道:即把炉灰倒在路上的人要受刑罚,乃殷时旧法,见《韩非子·内储说上》。此云商君之法,当是殷人原有此法,商君又仿而行之,主张轻罪重罚。《史记·李斯传》李斯也有这话。
⑤加:同“枷”,旧时一种套在脖子上的刑具。
⑥武兵名食:是说边防军士兵的威武、粮秣大盛的意思。武兵,即“武军”。名,大的意见。
⑦《公羊传·僖公二十年》:“公以楚师伐齐,取谷。公至自伐齐。此已取谷矣,何以致伐?未得乎取谷也。曷为未得乎取谷?曰:患之起,必自此始也。”何休注:“鲁内虚而外乞师以犯强齐,..故虽得意,犹致伐也。”本篇言“而《春秋》恶之”,即指“内虚而外乞师以犯强齐”而言。
⑧微:精微。
大夫说:文学说帝王制定的法令,像大路一样宽广。现在的法令也像驰道一样并不狭窄,可是人们却公然犯法,就是因为对犯罪行为惩罚太轻了。万丈的高山,人们并不轻易去攀登,几万斤的重物,人们也不敢轻易去推举。正因为商鞅把在路上倒灰也定为一条罪,所以才把秦国的百姓治理得很好。盗马的人处死,盗牛的人判枷刑,是为了重视农业而杜绝轻易毁坏耕畜的行为。边防军的士兵威武、粮秣大盛,是为了加强边防重视战备。因偷东西而伤了人与杀人同罪,是为了使犯罪的人从内心感到害怕,并对他的邪念加以谴责。这就像鲁国借用楚国的军队去讨伐齐国,而被《春秋》所憎恶一样。所以轻罪重判,罪浅深究,是有原因的。法意之精微,本来就不是一般人所能了解的。文学曰:《诗》云:“周道如砥,其直如矢。”言其易也。“君子所履,小人所视。”言其明也①。故德明而易从,法约而易行。今驰道经营陵陆②,纡周天下③,是以万里为民阱也④。罻罗张而县其谷⑤,辟陷设而当其蹊⑥,矰戈饰而加其上⑦,能勿离乎⑧?聚其所欲,开其所利,仁义陵迟⑨,能勿逾乎?故其末途至于攻城入邑,损府库之金,盗宗庙之器,岂特千仞之高,千钧之重哉!《管子》曰:“四维不张,虽皋陶不能为士⑩。”故德教废而诈伪行,礼义坏而奸邪兴,言无仁义也。仁者,爱之效也;义者,事之宜也。故君子爱仁以及物⑪,治近以及远。《传》曰:“凡生之物,莫贵于人⑫;人主之所贵,莫重于人。”故天之生万物以奉人也,主爱人以顺天也。闻以六畜禽兽养人,未闻以所养害人者也⑬。鲁厩焚,孔子罢朝,问人不问马,贱畜而重人也⑭。今盗马者死,盗牛者加。乘骑车马行驰道中⑮,吏举苛而不止⑯,以为盗马,而罪亦死。今伤人持其刀剑而亡,亦可谓盗武库兵而杀之乎?人主立法而民犯之,亦可以为逆而轻主约乎⑰?深之可以死,轻之可以免,非法禁之意也。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⑱。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今伤人未有所害⑲,志不甚恶而合于法者,谓盗而伤人者耶?将执法者过耶?何于人心不厌也⑳!古者,伤人有创者刑21,盗有臧者罚22,杀人者死。今取人兵刃以伤人,罪与杀人同,得无非其至意与?大夫俯仰未应对。
①这是《诗经·小雅·大东》文。砥(d!):磨刀石,这里是平坦的意思。履:实行。
②经营:往来规度的意思。陵陆,见《本议篇》注释。
③纡(y&):弯曲,迂回。周:环绕。纡周,即布满。
④阱(j!ng):陷阱。
⑤罻(w8i)罗:罗网。县:同“悬”。
⑥辟陷:陷阱。
⑦矰弋,原作矫弋,今据孙诒让说校改。矰,射鸟的一种短箭。矰弋:即系着绳子的箭。饰:装设。
⑧离:通“罹”,遭害。
⑨陵迟:衰败。
⑩今本《管子》有“四维不张,国乃灭亡”语,此是以意引用。四维:指礼、义、廉、耻。
⑪仁,古通“人”。
⑫《后汉书·光武纪》:“建武十一年诏曰:‘天地之性人为贵。’”语本《孝经·圣治章》。
⑬《孟子·梁惠王下》:“吾闻之也:君子不以其所养人者害人。”《吕氏春秋·审为篇》:“吾闻之:不以所养害所养。”又见《淮南子·说林篇》、《列子·说符篇》。
⑭《论语·乡党篇》:“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
⑮行驰,原作驰行,今据张敦仁、杨沂孙说乙正。
⑯苛:同“呵”,禁止。
⑰“而”原作“面”,今据杨沂孙说校改。
⑱论心定罪:乃公羊家的主张。《春秋繁露·精华篇》:“《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汉书·薛宣传》:“《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又《王嘉传》:“圣王断狱,必先原心定罪,探意立情。”这完全是强调动机,否认效果的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思想的具体表现。
⑲此句原作“念伤民未有所害”,与上下文不贯;以前后文意求之,“念”为“今”字形近之误,“民”与“人”为转写之误,今辄为订正。
⑳不厌:不服。
21创:创伤,伤痕。
22藏:即“赃”,赃物。
文学说:《诗经》上说:“大路像磨刀石一样平坦,像射出的箭一样笔直。”意思是说周礼易于遵行。又说:“君子走在大路上,小人看得清清楚楚。”意思是说周礼明显易懂。听以道德标准明确,人们就容易遵从,法律简要人们就容易实行。现在驰道通达丘陵平地,遍布天下,这是等于把万里河山当做了百姓的陷阱。张开的罗网吊挂在山谷里,隐蔽的陷阱设在路当中,带绳的箭飞在头顶上,百姓能不遭殃吗?你们满足了人们的私欲,为他们谋取财利大开门路,而仁义日益衰败,百性能不犯法吗?所以最后百姓起来造反,攻打城镇,抢夺国库里的金银财物,盗窃宗庙里的祭器,岂止是去攀登万丈高山,去推举万斤重的东西呢?《管子》上说:“不提倡礼、义、廉、耻,即使皋陶也当不了法官。”所以道德教化废弃了,欺诈虚伪就要风行,礼义破坏了,奸猾邪恶就要流行,这是说因为没有了仁义啊!仁,就是爱的体现;义,就是办事合乎礼。因此君子总是从爱人推及到爱物,从治理近处推广到远处。《春秋》上说:“所有生物中没有比人更宝贵的,所以帝王所珍视的莫过于人了。”天生万物是为了养活人,帝王爱人是顺从天意的,我们只听说用各种家禽、家畜供人役使和食用,从来没听说过饲养家禽、家畜是用来害人的。过去,鲁国的马棚失火了,孔子退朝后,只问伤人没有,却不问马怎么样,这是看重人而不看重马。现在偷马的人要判处死刑,偷牛的人加重处罚。有人骑马、乘车在官道上走,官吏喝令他停车,他不停下就认为是偷马的,同偷马的一样判处死刑。如今要是有一个伤害别人的人,拿着他伤人的刀剑逃走了,你也可以说他是偷了武库里的兵器而把他杀掉吗?君主定的法律而百姓违犯了,你也可以说他是目无君主有意造反吗?从严可以处死,从宽可以赦免,这不是法律禁令的本意。法律是根据人之常情制定的,而不是设下罪名去坑害人的。所以依照《春秋》的要求来审理案件,是根据罪人内心动机的好坏定罪。动机好的虽然犯了法可以免罪,动机坏的虽然没有犯法也要处以刑罚。想伤人而没有伤人,动机不太坏而又没有犯法的人,能说他是强盗而伤人了吗?这样定罪岂不是执法者太过分了吗?对此,人心是多么不服啊!古时候伤人有伤痕的要受刑,偷盗有赃物的要受罚,杀了人的处死。而现在却把为了自己夺取对方武器时伤了对方的人,看成和杀人同罪,这恐怕不是立法的本意吧?大夫一会儿低下头,一会儿抬起头,没有回答。御史曰①:执法者国之辔衔②,刑罚者国之维楫也③。故辔衔不饬,虽王良不能以致远④;维楫不设,虽良工不能以绝水。韩子疾有国者不能明其
法势⑤,御其臣下,富国强兵,以制敌御难,惑于愚儒之文词,以疑贤士之谋,举浮淫之蠹,加之功实之上,而欲国之治,犹释阶而欲登高,无衔橛而御捍马也⑥。今刑法设备,而民犹犯之,况无法乎?其乱必也!
①“御史”原作“御史大夫”,卢文弨曰:“‘大夫’二字疑衍。”今案卢说是,据删。前《遵道篇》:“大夫曰:‘御史!’御史未应。”大夫才转而“谓丞相史”,丞相史把话题接过去了。这里,因“大夫俯仰未应对”,故御史得间进言耳。以下往返,凡八举问答之词,御史始“默然不对”,而大夫乃继续发言也。
②辔:驾驶马的缰绳。衔:马嚼子。
③维:系船的绳子。楫:船桨。
④王良:春秋时晋国人,善于驾驶车马。
⑤韩子:即韩非。战国时韩国公子,与李斯俱从学于荀卿,数以书干韩王,不用,乃退而著书。后李斯主灭韩,韩非主存韩,为韩王使秦,欲改变李斯计划,斗争甚烈。卒死于秦。著有《韩非子》五十五篇。此句原作“韩子曰疾有固者”,张敦仁曰:“‘曰’字当衍。”张之象本,沈延铨本、金蟠本“固”作“国”今据删改。此下所举,皆概见《韩非子》书中。法势:韩非法治理论的内容,“法”,法制;“势”,权势。
⑥橛(ju6):马衔。捍:《韩非子·五蠹篇》作“駻”,《淮南子·氾论篇》作“駻”,都是“悍”字之借。凶暴不驯的意思。
御史说:执行法令对于国家就像驭马要有缰绳和马嚼子一样重要,使用刑罚对于国家就像驾船要有缆绳和桨一样必不可少。所以缰绳嚼子不齐备,即使是最好的御手王良也不能使马跑远路;没有缆绳和桨,就是再好的船工也无法驾船渡河。韩非曾感慨有的国君不明了法制和权势,不能用法律治理他的臣民,做到富国强兵,克敌制胜,抵御外患,反而被愚蠢儒生的花言巧语所迷惑,怀疑贤人的计谋,抬举了轻浮阴险像蛀虫一样的坏人,甚至给了他们超过其功劳和真实本事的权力,用这种办法,要想治理好国家,就好像撤掉梯子登高,不用马嚼子而驾驭烈马一样,是根本办不到的。现在刑法完备人们尚且犯法,何况没有法律呢?那样国家就必然混乱了。
文学曰:辔衔者,御之具也,得良工而调。法势者,治之具也,得贤人而化。执辔非其人,则马奔驰。执轴非其人①,则船覆伤。昔吴使宰嚭持轴而破其船②,秦使赵高执辔而覆其车③。今废仁义之术,而任刑名之徒④,则复吴、秦之事也。夫为君者法三王,为相者法周公,为术者法孔子,此百世不易之道也。韩非非先王而不遵,舍正令而不从,卒蹈陷阱⑤,身幽囚,客死于秦。夫不通大道而小辩⑥,斯足以害其身而已。
①轴:古通“舳”(zh*),即船舵。
②宰嚭(p!):即伯嚭,春秋时楚伯州犁的孙。楚杀郤苑,嚭出奔吴,吴王夫差以为太宰。性贪,受越贿,阴谋杀伍子胥,卒以灭吴。见《史记·吴越世家》。
③赵高,见《复古篇》注释。
④刑名之徒:指法家学派而言。《史记·老庄申韩列传》:“申子之学本于黄、老,而主刑名。著书二篇,号曰《申子》。”又说:“韩非者..喜刑名法术之学。”《汉书·元帝纪》:“见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绳下。”颜师古注:“刘向《别录》云:‘申子学号刑名,刑名者,以名责实,尊君卑臣,崇上抑下。”就是“综核名实信赏必罚”的意思。
⑤卒蹈,原作举陷,撄宁斋抄本、倪邦彦本、太玄书室本、张之象本、沈延铨本、金蟠本作“卒陷”,今据校正。
⑥“夫”上原有“秦”字,《百家类纂》无“秦字,今据删。
文学说:缰绳和马嚼子是驾驭车马的用具,只有善于驾马的人才能很好地使用它。法律和权势是治理国家的工具,只有贤人才能很好地运用它。驾驭马匹的人不是骑手,马就会狂奔乱跑。掌舵的人不是船夫,船就会毁坏沉没。从前,吴国让伯嚭掌舵(权),结果坏了船(亡了国)。秦国让赵高驾车,结果翻了车(秦朝灭亡)。现在废弃以仁义治国的方法,而任用那些主张严刑峻法的人,这是重蹈吴、秦灭亡的覆辙啊。所以做皇帝的要效法夏禹、商汤、文王、武王,当丞相的要效法周公,研究、推行治国方法的要效法孔子,这是千古不变的道理。韩非诋毁先王之道而不遵从,舍弃正统的法令而不用,最后终于掉进陷阱,身被囚禁,死在异乡秦国。所以不懂得治国的大道理,只知道异端邪说,这只能危害自己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