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二
原文
三法司曰刑部
、都察院
、大理寺
。刑部受天下刑名
,都察院纠察
,大理寺驳正
。太祖尝曰
:“凡有大狱
,当面讯
,防构陷锻炼之弊
。”故其时重案多亲鞫
,不委法司
。洪武十四年
,命刑部听两造之词
,议定入奏
。既奏
,录所下旨
,送四辅官
、谏院官
、给事中覆核无异
,然后覆奏行之
。有疑狱
,则四辅官封驳之
。逾年
,四辅官罢
,乃命议狱者一归于三法司
。十六年
,命刑部尚书开济等
,议定五六日旬时三审五覆之法
。十七年
,建三法司于太平门外钟山之阴
,命之曰贯城
。下敕言
:“贯索七星如贯珠
,环而成象名天牢
。中虚则刑平
,官无邪私
,故狱无囚人
;贯内空中有星或数枚者即刑繁
,刑官非其人
;有星而明
,为贵人无罪而狱
。今法天道置法司
,尔诸司其各慎乃事
,法天道行之
,令贯索中虚
,庶不负朕肇建之意
。”又谕法司官
:“布政
、按察司所拟刑名
,其间人命重狱
,具奏转达刑部
、都察院参考
,大理寺详拟
。著为令
。”
译文
刑部受理天下案件,都察院纠察犯法官吏,大理寺驳令改正。
原文
刑部有十三清吏司
,治各布政司刑名
,而陵卫
、王府
、公侯伯府
、在京诸曹及两京州郡
,亦分隶之
。按察名提刑
,盖在外之法司也
,参以副使
、佥事
,分治各府县事
。京师自笞以上罪
,悉由部议
。洪武初决狱
,笞五十者县决之
,杖八十者州决之
,一百者府决之
,徒以上具狱送行省
,移驳繁而贿赂行
。乃命中书省御史台详谳
,改月报为季报
,以季报之数
,类为岁报
。凡府州县轻重狱囚
,依律决断
。违枉者
,御史
、按察司纠劾
。至二十六年定制
,布政司及直隶府州县
,笞杖就决
;徒流
、迁徙
、充军
、杂犯死罪解部
,审录行下
,具死囚所坐罪名上部详议如律者
,大理寺拟覆平允
,监收侯决
。其决不待时重囚
,报可
,即奏遣官往决之
。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
,大理寺驳回改正
,再问驳至三
,改拟不当
,将当该官吏奏问
,谓之照驳
。若亭疑谳决
,而囚有番异
,则改调隔别衙门问拟
。二次番异不服
,则具奏
,会九卿鞫之
,谓之圆审
。至三四讯不服
,而后请旨决焉
。译文
太祖曾说:“凡有大案,应当由我亲自审讯,以防止捏造诬陷罗织罪名的弊害。”所以当时重要案件多由皇帝亲自审讯,不委托法司办理。
原文
正统四年
,稍更直省决遣之制
,徒流就彼决遣
,死罪以闻
。成化五年
,南大理评事张钰言
:“南京法司多用严刑
,迫囚诬服
,其被纠者亦止改正而无罪
,甚非律意
。”乃诏申大理寺参问刑部之制
。弘治十七年
,刑部主事朱瑬言
:“部囚送大理
,第当驳正
,不当用刑
。”大理卿杨守随言
:“刑具永乐间设
,不可废
。”帝是其言
。译文
洪武十四年,太祖仑令刑部听取诉讼双方的证词,议定处理办法,然后上奏。
原文
会官审录之例
,定于洪武三十年
。初制
,有大狱必面讯
。十四年
,命法司论囚
,拟律以奏
,从翰林院
、给事中及春坊正字
、司直郎会议平允
,然后覆奏论决
。至是置政平
、讼理二幡
,审谕罪囚
。谕刑部曰
:“自今论囚
,惟武臣
、死罪
,朕亲审之
,余俱以所犯奏
。然后引至承天门外
,命行人持讼理幡
,传旨谕之
;其无罪应释者
,持政平幡
,宣德意遣之
。”继令五军都督府
、六部
、都察院
、六科
、通政司
、詹事府
,间及驸马杂听之
,录冤者以状闻
,无冤者实犯死罪以下悉论如律
,诸杂犯准赎
。永乐七年
,令大理寺官引法司囚犯赴承天门外
,行人持节传旨
,会同府
、部
、通政司
、六科等官审录
,如洪武制
。十七年
,令在外死罪重囚
,悉赴京师审录
。仁宗特命内阁学士会审重囚
,可疑者再问
。宣德三年奏重囚
,帝令多官覆阅之
,曰
:“古者断狱
,必讯于三公九卿
,所以合至公
,重民命
。卿等往同覆审
,毋致枉死
。”英国公张辅等还奏
,诉枉者五十六人
,重命法司勘实
,因切戒焉
。译文
呈奏之后,抄录圣旨数份,分送四辅官、谏院官和给事中,复核无异之后,再上奏施行。
原文
天顺三年
,令每岁霜降后
,三法司同公
、侯
、伯会审重囚
,谓之朝审
。历朝遂遵行之
。成化十七年
,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
,于大理寺审录
,谓之大审
。南京则命内守备行之
。自此定例
,每五年辄大审
。初
,成祖定热审之例
,英宗特行朝审
,至是复有大审
,所矜疑放遣
,尝倍于热审时
。内阁之与审也
,自宪宗罢
,至隆庆元年
,高拱复行之
。故事
,朝审吏部尚书秉笔
,时拱适兼吏部故也
。至万历二十六年朝审
,吏部尚书缺
,以户部尚书杨俊民主之
。三十二年复缺
,以户部尚书赵世卿主之
。崇祯十五年
,命首辅周延儒同三法司清理淹狱
,盖出于特旨云
。大审
,自万历二十九年旷不举
,四十四年乃行之
。译文
遇到疑案,,则四辅官加封驳回。
原文
热审始永乐二年
,止决遣轻罪
,命出狱听候而已
。寻并宽及徒流以下
。宣德二年五
、六
、七月
,连论三法司录上系囚罪状
,凡决遣二千八百余人
。七年二月
,亲阅法司所进系囚罪状
,决遣千余人
,减等输纳
,春审自此始
。六月
,又以炎暑
,命自实犯死罪外
,悉早发遣
,且驰谕中外刑狱悉如之
。成化时
,热审始有重罪矜疑
、轻罪减等
、枷号疏放诸例
。正德元年
,掌大理寺工部尚书杨守随言
:“每岁热审事例
,行于北京而不行于南京
。五年一审录事例
,行于在京
,而略于在外
。今宜通行南京
,凡审囚
,三法司皆会审
,其在外审录
,亦依此例
。”诏可
。嘉靖十年
,令每年热审并五年审录之期
,杂犯死罪
、准徒五年者
,皆减一年
。二十三年
,刑科罗崇奎言
:“五
、六月间
,笞罪应释放
、徒罪应减等者
,亦宜如成化时钦恤枷号例
,暂与蠲免
,至六月终止
。南法司亦如之
。”报可
。隆庆五年
,令赃银止十两以上
、监久产绝
、或身故者
,热审免追
,释其家属
。万历三十九年
,方大暑省刑
,而热审矜疑疏未下
。刑部侍郎沈应文以狱囚久滞
,乞暂豁矜疑者
。未报
。明日
,法司尽按囚籍军徒杖罪未结者五十三人
,发大兴
、宛平二县监候
,乃以疏闻
。神宗亦不罪也
。旧例
,每年热审自小满后十余日
,司礼监传旨下刑部
,即会同都察院
、锦衣卫题请
,通行南京法司
,一体审拟具奏
。京师自命下之日至六月终止
。南京自部移至日为始
,亦满两月而止
。四十四年不举行
。明年
,又逾两月
,命未下
,会暑雨
,狱中多疫
。言官以热审愆期
、朝审不行
、诏狱理刑无人三事交章上请
。又请释楚宗英嫶
、蕴钫等五十余人
,罣误知县满朝荐
,同知王邦才
、卞孔时等
。皆不报
。崇祯十五年四月亢旱
,下诏清狱
。中允黄道周言
:“中外斋宿为百姓请命
,而五日之内系两尚书
,不闻有抗疏争者
,尚足回天意乎
?”两尚书谓李日宣
、陈新甲也
。帝方重怒二人
,不能从
。译文
遇了一年,撤销四辅官之职,于是下令议案之事全部归于三法司。
原文
历朝无寒审之制
,崇祯十年
,以代州知州郭正中疏及寒审
,命所司求故事
。尚书郑三俊乃引数事以奏
,言
:“谨按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癸未
,太祖谕刑部尚书杨靖
,‘自今惟犯十恶并杀人者论死
,余死罪皆令输粟北边以自赎’
。永乐四年十一月
,法司进月系囚数
,凡数百人
,大辟仅十之一
。成祖谕吕震曰
:‘此等既非死罪
,而久系不决
,天气冱寒
,必有听其冤死者
。’凡杂犯死罪下约二百
,悉准赎发遣
。九年十一月
,刑科曹润等言
:‘昔以天寒
,审释轻囚
。今囚或淹一年以上
,且一月间瘐死者九百三十余人
,狱吏之毒所不忍言
。’成祖召法司切责
,遂诏
:‘徒流以下三日内决放
,重罪当系者恤之
,无令死于饥寒
。’十二年十一月
,复令以疑狱名上
,亲阅之
。宣德四年十月
,以皇太子千秋节
,减杂犯死罪以下
,宥笞杖及枷鐐者
。嗣后
,世宗
、神宗或以灾异修刑
,或以覃恩布德
。寒审虽无近例
,而先朝宽大
,皆所宜取法者
。”奏上
,帝纳其言
。然永乐十一年十月
,遣副都御史李庆赍玺书
,命皇太子录南京囚
,赎杂犯死罪以下
。宣德四年冬
,以天气冱寒
,敕南北刑官悉录系囚以闻
,不分轻重
。因谓夏原吉等曰
:“尧
、舜之世
,民不犯法
,成
、康之时
,刑措不用
,皆君臣同德所致
。朕德薄
,卿等其勉力匡扶
,庶无愧古人
。”此寒审最著者
,三俊亦不暇详也
。译文
十六年,皇帝命令刑部尚书开济等,议定五六天到十天的三审五覆奏之法。
原文
在外恤刑会审之例
,定于成化时
。初
,太祖患刑狱壅蔽
,分遣御史林愿
、石恒等治各道囚
,而敕谕之
。宣宗夜读
《周官·立政
》:“式敬尔由狱
,以长我王国
。”慨然兴叹
,以为立国基命在于此
。乃敕三法司
:“朕体上帝好生之心
,惟刑是恤
。令尔等详覆天下重狱
,而犯者远在千万里外
,需次当决
,岂能无冤
?”因遣官审录之
。正统六年四月
,以灾异频见
,敕遣三法司官详审天下疑狱
。于是御史张骥
、刑部郎林厚
、大理寺正李从智等十三人同奉敕往
,而复以刑部侍郎何文渊
、大理卿王文
、巡抚侍郎周忱
、刑科给事中郭瑾审两京刑狱
,亦赐敕
。后评事马豫言
:“臣奉敕审刑
,窃见各处捉获强盗
,多因仇人指攀
,拷掠成狱
,不待详报
,死伤者甚多
。今后宜勿听妄指
,果有赃证
,御史
、按察司会审
,方许论决
。若未审录有伤死者
,毋得准例升赏
。”是年
,出死囚以下无数
。九年
,山东副使王裕言
:“囚狱当会审
,而御史及三司官或逾年一会
,囚多瘐死
。往者常遣御史会按察司详审
,释遣甚众
。今莫若罢会审之例
,而行详审之法
,敕遣按察司官一员
,专审诸狱
。”部持旧制不可废
。帝命审例仍旧
,复如详审例
,选按察司官一员与巡按御史同审
。失出者姑勿问
,涉赃私者究如律
。成化元年
,南京户部侍郎陈翼因灾异复请如正统例
。部议以诸方多事
,不行
。八年
,乃分遣刑部郎中刘秩等十四人会巡按御史及三司官审录
,敕书郑重遣之
。十二年
,大学士商辂言
:“自八年遣官后
,五年于兹
,乞更如例行
。”帝从其请
。至十七年
,定在京五年大审
。即于是年遣部寺官分行天下
,会同巡按御史行事
。于是恤刑者至
,则多所放遣
。嘉靖四十三年
,定坐赃不及百两
,产绝者免监追
。万历四年
,敕杂犯死罪准徒五年者
,并两犯徒律应总徒四年者
,各减一年
,其他徒流等罪俱减等
。皆由恤刑者奏定
。所生全者益多矣
。初
,正统十一年
,遣刑部郎中郭恂
、员外郎陆瑜审南
、北直隶狱囚
,文职五品以下有罪
,许执问
。嘉靖间制
,审录官一省事竣
,总计前后所奏
,依准改驳多寡
,通行考核
。改驳数多者听劾
。故恤刑之权重
,而责亦匪轻
。此中外法司审录之大较也
。译文
十七年,建三法司官署于太平门外钟山之北,取名叫贯城。
原文
凡刑部问发罪囚
,所司通将所问囚数
,不问罪名轻重
,分南北人各若干
,送山东司
,呈堂奏闻
,谓之岁报
。每月以见监罪囚奏闻
,谓之月报
。其做工
、运炭等项
,每五日开送工科
,填写精微册
,月终分六科轮报之
。凡法官治囚
,皆有成法
,提人勘事
,必赍精微批文
。京外官五品以上有犯必奏闻请旨
,不得擅勾问罪
。在八议者
,实封以闻
。民间狱讼
,非通政司转达于部
,刑部不得听理
。诬告者反坐
,越诉者笞
,击登闻鼓不实者杖
。讦告问官
,必核实乃逮问
。至罪囚打断起发有定期
,刑具有定器
,停刑有定月日
,检验尸伤有定法
,恤囚有定规
,籍没亦有定物
,惟复仇者无明文
。译文
太祖下诏说:“贯穿七星如同串连珍珠,环绕成象名叫天牢。
原文
弘治元年
,刑部尚书何乔新言
:“旧制提人
,所在官司必验精微批文
,与符号相合
,然后发遣
。此祖宗杜渐防微深意也
。近者中外提人
,止凭驾帖
,既不用符
,真伪莫辨
,奸人矫命
,何以拒之
?请给批文如故
。”帝曰
:“此祖宗旧例
,不可废
。”命复行之
。然旗校提人
,率赍驾帖
。嘉靖元年
,锦衣卫千户白寿等赍驾帖诣科
,给事中刘济谓当以御批原本送科
,使知其事
。两人相争并列
,上命检成
、弘事例以闻
。济复言
,自天顺时例即如此
。帝入寿言
,责济以状对
,亦无以罪也
。天启时
,魏忠贤用驾帖提周顺昌诸人
,竟激苏州之变
。两畿决囚
,亦必验精微批
。嘉靖二十一年
,恤刑主事戴楩
、吴元璧
、吕颙等行急失与内号相验
,比至
,与原给外号不合
,为巡按御史所纠
,纳赎还职
。译文
天牢中部空虚则表明刑罚平正,官吏没有徇私枉法,所以狱中没有囚犯;贯内空间有星甚或有几颗,则表明刑罚繁苛,刑官不称职;有星而明亮,就是有无辜的贵人身陷囹圄。
原文
成化时
,六品以下官有罪
,巡按御史辄令府官提问
。陕西巡抚项忠言
:“祖制
,京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闻
,不得擅勾问
。今巡按辄提问六品官
,甚乖律意
,当闻于朝
,命御史
、按察司提问为是
。”乃下部议
,从之
。凡罪在八议者
,实封奏闻请旨
,惟十恶不用此例
。所属官为上司非理凌虐
,亦听实封径奏
。军官犯罪
,都督府请旨
。诸司事涉军官及呈告军官不法者
,俱密以实封奏
,无得擅勾问
。嘉靖中
,顺天巡按御史郑存仁檄府县
,凡法司有所追取
,不得辄发
。尚书郑晓考故事
,民间词讼非自通政司转达
,不得听
。而诸司有应问罪人
,必送刑部
,各不相侵
。晓乃言
:“刑部追取人
,府县不当却
。存仁违制
,宜罪
。”存仁亦执自下而上之律
,论晓欺罔
。乃命在外者属有司
,在京者属刑部
。然自晓去位
,民间词讼
,五城御史辄受之
,不复遵祖制矣
。译文
现在模仿天道设置法司,你等诸法司要各慎其职,按天道行事,让天牢中空,希望不负朕造作之意。”又训谕法司官:“布政和按察司所拟定的刑名,其中若有人命要案,一律上奏转达刑部和都察院考察,然后大理寺详细拟定处理办法。
原文
洪武时
,有告谋反者勘问不实
,刑部言当抵罪
。帝以问秦裕伯
。对曰
:“元时若此者罪止杖一百
,盖以开来告之路也
。”帝曰
:“奸徒不抵
,善人被诬者多矣
。自今告谋反不实者
,抵罪
。”学正孙询讦税使孙必贵为胡党
,又讦元参政黎铭常自称老豪杰
,谤讪朝廷
。帝以告讦非儒者所为
,置不问
。永乐间定制
,诬三四人杖徒
,五六人流三千里
,十人以上者凌迟
,家属徙化外
。译文
将此写成诏令。”刑部有十三个清吏司,审理各布政司的刑事案件,而陵园护卫、王府、公侯伯府、在京诸官曹和两京州郡官员,也分属各司。
原文
洪武末年
,小民多越诉京师
,及按其事
,往往不实
,乃严越诉之禁
。命老人理一乡词讼
,会里胥决之
,事重者始白于官
,然卒不能止
,越诉者日多
。乃用重法
,戍之边
。宣德时
,越诉得实者免罪
,不实仍戍边
。景泰中
,不问虚实
,皆发口外充军
,后不以为例也
。译文
按察司全名为提刑按察使司,算是京城之外的法司,有副使、愈事作辅助官,分别审理各府县的事务。
原文
登闻鼓
,洪武元年置于午门外
,一御史日监之
,非大冤及机密重情不得击
,击即引奏
。后移置长安右门外
,六科
、锦衣卫轮收以闻
。旨下
,校尉领驾帖
,送所司问理
,蒙蔽阻遏者罪
。龙江卫吏有过
,罚令书写
,值母丧
,乞守制
,吏部尚书詹徽不听
,击鼓诉冤
。太祖切责徽
,使吏终丧
。永乐元年
,县令以赃戍
,击鼓陈状
。帝为下法司
,其人言实受赃
,年老昏眊所致
,惟上哀悯
。帝以其归诚
,屈法宥之
。宣德时
,直登闻鼓给事林富言
:“重囚二十七人
,以奸盗当决
,击鼓诉冤
,烦渎不可宥
。”帝曰
:“登闻鼓之设
,正以达下情
,何谓烦恼
?自后凡击鼓诉冤
,阻遏者罪
。”
译文
在京城,判处笞刑以上的罪,都由刑部议定。
原文
凡讦告原问官司者
,成化间定议
,核究得实
,然后逮问
。弘治时
,南京御史王良臣按指挥周恺等怙势黜货
,恺等遂讦良臣
。诏下南京法司逮系会鞫
。侍郎杨守随言
:“此与旧章不合
。请自今以后
,官吏军民奏诉
,牵缘别事
,摭拾原问官者
,立案不行
。所奏事仍令问结
,虚诈者拟罪
,原问官枉断者亦罪
。”乃下其议于三法司
。法司覆奏如所请
,从之
。洪武二十六年以前
,刑部令主事厅会御史
、五军断事司
、大理寺
、五城兵马指挥使官
,打断罪囚
。二十九年
,并差锦衣卫官
。其后惟主事会御史
,将笞杖罪于打断厅决讫
,附卷
,奉旨者次日覆命
。万历中
,刑部尚书孙丕扬言
:“折狱之不速
,由文移牵制故耳
。议断既成
,部
、寺各立长单
,刑部送审挂号
,次日即送大理
。大理审允
,次日即还本部
。参差者究处
,庶事体可一
。至于打断相验
,令御史三
、六
、九日遵例会同
,余日止会寺官以速遣
。徒流以上
,部
、寺详鞫
,笞杖小罪
,听堂部处分
。”命如议行
。译文
洪武初年判案,鞭笞五十下的由县里判决,杖八十下的由州襄判决,杖罚一百下的由府里判决,判苦役以上将审讯结果呈送行省。
原文
凡狱囚已审录
,应决断者限三日
,应起发者限十日
,逾银计日以笞
。囚淹滞至死者罪徒
,此旧例也
。嘉靖六年
,给事中周瑯言
:“比者狱吏苛刻
,犯无轻重
,概加幽系
,案无新故
,动引岁时
。意喻色授之间
,论奏未成
,囚骨已糜
。又况偏州下邑
,督察不及
,奸吏悍卒倚狱为市
,或扼其饮食以困之
,或徙之秽溷以苦之
,备诸痛楚
,十不一生
。臣观律令所载
,凡逮系囚犯
,老疾必散收
,轻重以类分
,枷杻荐席必以时饬
,凉浆暖匣必以时备
,无家者给之衣服
,有疾者予之医药
,淹禁有科
,疏决有诏
。此祖宗良法美意
,宜敕臣下同为奉行
。凡逮系日月并已竟
、未竟
、疾病
、死亡者
,各载文册
,申报长吏
,较其结竟之迟速
,病故之多寡
,以为功罪而黜陟之
。”帝深然其言
,且命中外有用法深刻
,致戕民命者
,即斥为民
,虽才守可观
,不得推荐
。译文
文书转呈驳回的程序繁复而贿赂风行。
原文
凡内外问刑官
,惟死罪并窃盗重犯
,始用拷讯
,余止鞭扑常刑
。酷吏辄用挺棍
、夹棍
、脑箍
、烙铁及一封书
、鼠弹筝
、拦马棍
、燕儿飞
,或灌鼻
、钉指
,用径寸懒杆
、不去棱节竹片
,或鞭脊背
、两踝致伤以上者
,俱奏请
,罪至充军
。译文
皇帝于是下令中书省和御史台详加审定案件,将各司每月上报改为每季上报案件,以每季上报的案例,按类分为每年上报。
原文
停刑之月
,自立春以后
,至春分以前
。停刑之日
,初一
、初八
、十四
、十五
、十八
、二十三
、二十四
、二十八
、二十九
、三十
,凡十日
。检验尸伤
,照磨司取部印尸图一幅
,委五城兵马司如法检验
,府则通判
、推官
,州县则长官亲检
,毋得委下僚
。译文
凡是府州县的一切轻重罪犯,都依法判决。
原文
狱囚贫不自给者
,洪武十五年定制
,人给米日一升
。二十四年革去
。正统二年
,以侍郎何文渊言
,诏如旧
,且令有赃罚敝衣得分给
。成化十二年
,令有司买药饵送部
,又广设惠民药局
,疗治囚人
。至正德十四年
,囚犯煤
、油
、药料
,皆设额银定数
。嘉靖六年
,以运炭等有力罪囚
,折色籴米
,上本部仓
,每年约五百石
,乃停收
。岁冬给绵衣裤各一事
,提牢主事验给之
。译文
违律枉法的官吏,由御史和按察司纠察检举。
原文
犯罪籍没者
,洪武元年定制
,自反叛外
,其余罪犯止没田产孳畜
。二十一年
,诏谋逆奸党及造伪钞者
,没赀产丁口
,以农器耕牛给还之
。凡应合钞劄者
,曰奸党
,曰谋反大逆
,曰奸党恶
,曰造伪钞
,曰杀一家三人
,曰采生拆割人为首
。其
《大诰
》所定十条
,后未尝用也
。复仇
,惟祖父被殴条见之
,曰
:“祖父母
、父母为人所杀
,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
,杖六十
。其即时杀死者勿论
。其余亲属人等被人杀而擅杀之者
,杖一百
。”按律罪人应死
,已就拘执
,其捕者擅杀之
,罪亦止此
。则所谓家属人等
,自包兄弟在内
,其例可类推也
。译文
到二十六年定下制度,布政司及直隶的府州县,笞杖之罪就地判决行刑;苦役、流放、迁徙、充军和杂犯死罪之人押解到刑部,审查登录后下面再执行。
原文
凡决囚
,每岁朝审毕
,法司以死罪请旨
,刑科三覆奏
,得旨行刑
。在外者奏决单于冬至前
,会审决之
。正统元年
,令重囚三覆奏毕
,仍请驾帖
,付锦衣卫监刑官
,领校尉诣法司
,取囚赴市
。又制
,临决囚有诉冤者
,直登闻鼓给事中取状封进
,仍批校尉手
,驰赴市曹
,暂停刑
。嘉靖元年
,给事中刘济等以囚廖鹏父子及王钦
、陶杰等颇有内援
,惧上意不决
,乃言
:“往岁三覆奏毕
,待驾帖则已日午
,鼓下仍受诉词
,得报且及未申时
,及再请始刑
,时已过酉
,大非刑人于市与众弃之之意
。请自今决囚
,在未前毕事
。”从之
。七年定议
,重囚有冤
,家属于临决前一日挝鼓
,翼日午前下
,过午行刑
,不覆奏
。南京决囚
,无刑科覆奏例
。弘治十八年
,南刑部奏决不待时者三人
,大理寺已审允
,下法司议
,谓
:“在京重囚
,间有决不待时者
,审允奏请
,至刑科三覆奏
,或蒙恩仍监候会审
。南京无覆奏例
,乞俟秋后审竟
,类奏定夺
。如有巨憝难依常例者
,更具奏处决
,著为令
。”诏可
。各省决囚
,永乐元年
,定制
,死囚百人以上者
,差御史审决
。弘治十三年
,定岁差审决重囚官
,俱以霜降后至
,限期复命
。译文
死囚犯的罪名上呈刑部,详细复议认为合律的,待大理寺复核,认为公正,将其收进监狱等候处决。
原文
凡有大庆及灾荒皆赦
,然有常赦
,有不赦
,有特赦
。十恶及故犯者不赦
。律文曰
:“赦出临时定罪名
,特免或降减从轻者
,不在此限
。”十恶中
,不睦又在会赦原宥之例
,此则不赦者亦得原
。若传旨肆赦
,不别定罪名者
,则仍依常赦不原之律
。自仁宗立赦条三十五
,皆杨士奇代草
,尽除永乐年间敝政
,历代因之
。凡先朝不便于民者
,皆援遗诏或登极诏革除之
。凡以赦前事告言人罪者
,即坐以所告者罪
。弘治元年
,民吕梁山等四人坐窃盗杀人死
,遇赦
,都御史马文升请宥死戍边
,帝特命依律斩之
。世宗虽屡停刑
,尤慎无赦
。廷臣屡援赦令
,欲宥大礼大狱暨建言诸臣
,益持不允
。及嘉靖十六年
,同知姜辂酷杀平民
,都御史王廷相奏当发口外
,乃特命如诏书宥免
,而以违诏责廷相等
。四十一年
,三殿成
,群臣请颁赦
。帝曰
:“赦乃小人之幸
。”不允
。穆宗登极覃恩
,虽徒流人犯已至配所者
,皆许放还
,盖为迁谪诸臣地也
。译文
那些要立即处决的重罪犯,上报批准,即奏请派官员前往行刑。
原文
有明一代刑法大概
。太祖开国之初
,惩元季贪冒
,重绳赃吏
,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
。又命刑部
,凡官吏有犯
,宥罪复职
,书过榜其门
,使自省
。不悛
,论如律
。累颁犯谕
、戒谕
、榜谕
,悉象以刑
,诰示天下
。及十八年
《大诰
》成
,序之曰
:“诸司敢不急公而务私者
,必穷搜其原而罪之
。”凡三
《诰
》所列凌迟
、枭示
、种诛者
,无虑千百
,弃市以下万数
。贵溪儒士夏伯启叔侄断指不仕
,苏州人才姚润
、王谟被征不至
,皆诛而籍其家
。“寰中士夫不为君用”之科所由设也
。其
《三编
》稍宽容
,然所记进士监生罪名
,自一犯至四犯者犹三百六十四人
。幸不死还职
,率戴斩罪治事
。其推原中外贪墨所起
,以六曹为罪魁
,郭桓为诛首
。郭桓者
,户部侍郎也
。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
、赵全德等与桓为奸利
,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
,赃七百万
,词连直省诸官吏
,系死者数万人
。核赃所寄借遍天下
,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
。时咸归谤御史余敏
、丁廷举
。或以为言
,帝乃手诏列桓等罪
,而论右审刑吴庸等极刑
,以厌天下心
,言
:“朕诏有司除奸
,顾复生奸扰吾民
,今后有如此者
,遇赦不宥
。”先是
,十五年空印事发
。每岁布政司
、府州县吏诣户部核钱粮
、军需诸事
,以道远
,预持空印文书
,遇部驳即改
,以为常
。及是
,帝疑有奸
,大怒
,论诸长吏死
,佐贰榜百戍边
。宁海人郑士利上书讼其冤
,复杖戍之
。二狱所诛杀已过当
。而胡惟庸
、蓝玉两狱
,株连死者且四万
。译文
案情不明或判决失当的,大理寺驳回改正,如果重审后上报驳回三次,而仍旧改拟不当,将主持审讯的官吏上奏弹劾问罪,叫做照驳。
原文
然时引大体
,有所纵舍
。沅陵知县张杰当输作
,自陈母贺
,当元季乱离守节
,今年老失养
。帝谓可励俗
,特赦之
,秩杰
,令终养
。给事中彭与民坐系
,其父为上表诉哀
。立释之
,且免同系十七人
。有死囚妻妾诉夫冤
,法司请黥之
。帝以妇为夫诉
,职也
,不罪
。都察院当囚死者二十四人
,命群臣鞫
,有冤者
,减数人死
。真州民十八人谋不轨
,戮之
,而释其母子当连坐者
。所用深文吏开济
、詹徽
、陈宁
、陶凯辈
,后率以罪诛之
。亦数宣仁言
,不欲纯任刑罚
。尝行郊坛
,皇太子从
,指道旁荆楚曰
:“古用此为扑刑
,取能去风
,虽寒不伤也
。”尚书开济议法密
,谕之曰
:“竭泽而渔
,害及鲲鲕
,焚林而田
,祸及麛鷇
。法太巧密
,民何以自全
?”济惭谢
。参政杨宪欲重法
,帝曰
:“求生于重典
,犹索鱼于釜
,得活难矣
。”御史中丞陈宁曰
:“法重则人不轻犯
,吏察则下无遁情
。”太祖曰
:“不然
。古人制刑以防恶卫善
,故唐
、虞画衣冠
、异章服以为戮
,而民不犯
。秦有凿颠抽胁之刑
、参夷之诛
,而囹圄成市
,天下怨叛
。未闻用商
、韩之法
,可致尧
、舜之治也
。”宁惭而退
。又尝谓尚书刘惟谦曰
:“仁义者
,养民之膏粱也
;刑罚者
,惩恶之药石也
。舍仁义而专用刑罚
,是以药石养人
,岂得谓善治乎
?”盖太祖用重典以惩一时
,而酌中制以垂后世
,故猛烈之治
,宽仁之诏
,相辅而行
,未尝偏废也
。建文帝继体守文
,专欲以仁义化民
。元年刑部报囚
,减太祖时十三矣
。译文
如果疑案消除,判定罪名,囚犯翻供,则改调刭别的衙门审判。
原文
成祖起靖难之师
,悉指忠臣为奸党
,甚者加族诛
、掘冢
,妻女发浣衣局
、教坊司
,亲党谪戍者至隆
、万间犹勾伍不绝也
。抗违者既尽杀戮
,惧人窃议之
,疾诽谤特甚
。山阳民丁钰讦其乡诽谤
,罪数十人
。法司迎上旨
,言钰才可用
,立命为刑科给事中
。永乐十七年
,复申其禁
。而陈瑛
、吕震
、纪纲辈先后用事
,专以刻深固宠
。于是萧议
、周新
、解缙等多无罪死
。然帝心知苛法之非
,间示宽大
。千户某灌桐油皮鞭中以决人
,刑部当以杖
,命并罢其职
。法司奏冒支官粮者
,命即戮之
,刑部为覆奏
。帝曰
:“此朕一时之怒
,过矣
,其依律
。自今犯罪皆五覆奏
。”
译文
如果两次翻供不服,则将材料全部上奏,会同九卿审讯,叫做圆审。
原文
至仁宗性甚仁恕
,甫即位
,谓金纯
、刘观曰
:“卿等皆国大臣
,如朕处法失中
,须更执奏
,朕不难从善也
。”因召学士杨士奇
、杨荣
、金幼孜至榻前
,谕曰
:“比年法司之滥
,朕岂不知
。其所拟大逆不道
,往往出于文致
,先帝数切戒之
。故死刑必四五覆奏
,而法司略不加意
,甘为酷吏而不愧
。自今审重囚
,卿三人必往同谳
,有冤抑者
,虽细故必以闻
。”洪熙改元
,二月谕都御史刘观
、大理卿虞谦曰
:“往者法司以诬陷为功
,人或片言及国事
,辄论诽谤
,身家破灭
,莫复辨理
。今数月间
,此风又萌
。夫治道所急者求言
,所患者以言为讳
,奈何禁诽谤哉
?”因顾士奇等曰
:“此事必以诏书行之
。”于是士奇承旨
,载帝言于己丑诏书云
:“若朕一时过于嫉恶
,律外用籍没及凌迟之刑者
,法司再三执奏
,三奏不允至五
,五奏不允
,同三公及大臣执奏
,必允乃已
,永为定制
。文武诸司亦毋得暴酷用鞭背等刑
,及擅用宫刑绝人嗣续
。有自宫者以不孝论
。除谋反及大逆者
,余犯止坐本身
,毋一切用连坐法
。告诽谤者勿治
。”在位未一年
,仁恩该洽矣
。译文
到三四次审讯后还不服,然后请求皇帝下旨裁决。
原文
宣宗承之
,益多惠政
。宣德元年
,大理寺驳正猗氏民妻王骨都杀夫之冤
,帝切责刑官
,尚书金纯等谢罪
,乃已
。义勇军士阎群儿等九人被诬为盗
,当斩
,家人击登闻鼓诉冤
。覆按实不为盗
。命释群儿等
,而切责都御史刘观
。其后每遇奏囚
,色惨然
,御膳为废
。或以手撤其牍
,谓左右曰
:“说与刑官少缓之
。”一日
,御文华殿与群臣论古肉刑
,侍臣对
:“汉除肉刑
,人遂轻犯法
。”帝曰
:“此自由教化
,岂关肉刑之有无
。舜法有流宥金赎
,而四凶之罪止于窜殛
。可见当时被肉刑者
,必皆重罪
,不滥及也
。况汉承秦敝
,挟书有律
,若概用肉刑
,受伤者必多矣
。”明年
,著
《帝训
》五十五篇
,其一恤刑也
。武进伯朱冕言
:“比遣舍人林宽等送囚百十七人戍边
,到者仅五十人
,余皆道死
。”帝怒
,命法司穷治之
。帝宽诏岁下
,阅囚屡决遣
,有至三千人者
。谕刑官曰
:“吾虑其瘐死
,故宽贷之
,非常制也
。”是时
,官吏纳米百石若五十石
,得赎杂犯死罪
,军民减十之二
。诸边卫十二石
,辽东二十石
,于例为太轻
,然独严赃吏之罚
。命文职犯赃者俱依律科断
。由是用法轻
,而贪墨之风亦不甚恣
,然明制重朋比之诛
。都御史夏迪催粮常州
,御史何楚英诬以受金
。诸司惧罪
,明知其冤
,不敢白
,迪竟充驿夫愤死
。以帝之宽仁
,而大臣有冤死者
,此立法之弊也
。译文
垂统四年,对直隶省内判决遣送的制度稍加变革,苦役流放就地判决遣送,判死罪则上奏。
原文
英宗以后
,仁
、宣之政衰
。正统初
,三杨当国
,犹恪守祖法
,禁内外诸司锻炼刑狱
。刑部尚书魏源以灾旱上疑狱
,请命各巡抚审录
。从之
。无巡抚者命巡按
。清军御史
、行在都察院亦以疑狱上
,通审录之
。御史陈祚言
:“法司论狱
,多违定律
,专务刻深
。如户部侍郎吴玺举淫行主事吴軏
,宜坐贡举非其人罪
,乃加以奏事有规避律斩
。及軏自经死
,狱官卒之罪
,明有递减科
,乃援不应为事理重者
,概杖之
。夫原情以定律
,祖宗防范至周
,而法司乃抑轻从重至此
,非所以广圣朝之仁厚也
。今后有妄援重律者
,请以变乱成法罪之
。”帝是其言
,为申警戒
。至六年
,王振始乱政
,数辱廷臣
,刑章大紊
。侍讲刘球条上十事
,中言
:“天降灾谴
,多感于刑罚之不中
。宜一任法司
,视其徇私不当者而加以罪
。虽有触忤
,如汉犯跸盗环之事
,犹当听张释之之执奏而从之
。”帝不能用
。而球即以是疏触振怒
,死于狱
。然诸酷虐事
,大率振为之
,帝心颇宽平
。十一年
,大理卿俞士悦以殴斗杀人之类百余人闻
,请宥
,俱减死戍边
。景泰中
,阳谷主簿马彦斌当斩
,其子震请代死
。特宥彦斌
,编震充边卫军
。大理少卿薛瑄曰
:“法司发拟罪囚
,多加参语奏请
,变乱律意
。”诏法官问狱
,一依律令
,不许妄加参语
。六年
,以灾异审录中外刑狱
,全活者甚众
。天顺中
,诏狱繁兴
,三法司
、锦衣狱多系囚未决
,吏往往泄狱情为奸
。都御史萧维桢附会徐有贞
,枉杀王文
、于谦等
。而刑部侍郎刘广衡即以诈撰制文
,坐有贞斩罪
。其后缇骑四出
,海内不安
。然霜降后审录重囚
,实自天顺间始
。至成化初
,刑部尚书陆瑜等以请
,命举行之
。狱上
,杖其情可矜疑者
,免死发戍
。列代奉行
,人获沾法外恩矣
。译文
成化五年,南大理评事张钮说:“南京的法司多用严刑,强迫囚徒自诬服罪,那些被纠察的案例也不过祇是改正,宣布无罪,这与法律旨意很不相合。”皇帝因此下诏大理寺参验复审刑部制度。
原文
宪宗之即位也
,敕三法司
:“中外文武群臣除赃罪外
,所犯罪名纪录在官者
,悉与湔涤
。”其后岁以为常
。十年
,当决囚
,冬至节近
,特命过节行刑
。既而给事中言
,冬至后行刑非时
,遂诏俟来年冬月
。山西巡抚何乔新劾奏迟延狱词佥事尚敬
、刘源
,因言
:“凡二司不决断词讼者
,半年之上
,悉宜奏请执问
。”帝曰
:“刑狱重事
,《周书
》曰
:‘要囚
,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
,特为未得其情者言耳
。苟得其情
,即宜决断
。无罪拘幽
,往往瘐死
,是刑官杀之也
。故律特著淹禁罪囚之条
,其即以乔新所奏
,通行天下
。”又定制
,凡盗贼赃仗未真
、人命死伤未经勘验
、辄加重刑致死狱中者
,审勘有无故失明白
,不分军民职官
,俱视酷刑事例为民
。侍郎杨宣妻悍妒
,杀婢十余人
,部拟命妇合坐者律
,特命决杖五十
。时帝多裨政
,而于刑狱尤慎之
,所失惟一二事
。尝欲杀一囚
,不许覆奏
。御史方佑复以请
,帝怒
,杖谪佑
。吉安知府许总有罪
,中官黄高嗾法司论斩
。给事中白昂以未经审录为请
,不听
,竟乘夜斩之
。译文
弘治十七年,刑部主事朱鎏说:“刑部罪犯送到大理寺,寺官祇应当驳正错案,不应当用刑。”大理卿杨守随回答:“刑具是永乐年间设置的,不可废弃。”皇帝认为他说得对。
原文
孝宗初立
,免应决死罪四十八人
。元年
,知州刘概坐妖言罪斩
,以王恕争
,得长系
。末年
,刑部尚书闵珪谳重狱
,忤旨
,久不下
。帝与刘大夏语及之
,对曰
:“人臣执法效忠
,珪所为无足异
。”帝曰
:“且道自古君臣曾有此事否
?”对曰
:“臣幼读
《孟子
》,见瞽瞍杀人
,皋陶执之语
。珪所执
,未可深责也
。”帝颔之
。明日疏下
,遂如拟
。前后所任司寇何乔新
、彭韶
、白昂
、闵珪皆持法平者
,海内翕然颂仁德焉
。译文
会同诸官审讯之例,定于洪武三十年。
原文
正德五年会审重囚
,减死者二人
。时冤滥满狱
,李东阳等因风霾以为言
,特许宽恤
。而刑官惧触刘瑾怒
,所上止此
。后磔流贼赵鐩等于市
,剥为魁者六人皮
。法司奏祖训有禁
,不听
。寻以皮制鞍镫
,帝每骑乘之
。而廷杖直言之臣
,亦武宗为甚
。译文
当初制度,有大案一定由皇帝亲审。
原文
世宗即位七月
,因日精门灾
,疏理冤抑
,命再问缓死者三十八人
,而廖鹏
、王瓛
、齐佐等与焉
。给事中李复礼等言
:“鹏等皆江彬
、钱宁之党
。王法所必诛
。”乃令禁之如故
。后皆次第伏法
。自杖诸争大礼者
,遂痛折廷臣
。六年
,命张璁
、桂萼
、方献夫摄三法司
,变李福达之狱
,欲坐马录以奸党律
。杨一清力争
,乃戍录
,而坐罪者四十余人
。璁等以为己功
,遂请帝编
《钦明大狱录
》颁示天下
。是狱所坐
,大抵璁三人夙嫌者
。以祖宗之法
,供权臣排陷
,而帝不悟也
。八年
,京师民张福杀母
,诉为张柱所杀
,刑部郎中魏应召覆治得实
。而帝以柱乃武宗后家仆
,有意曲杀之
,命侍郎许讃尽反谳词
,而下都御史熊浃及应召于狱
。其后
,猜忌日甚
,冤滥者多
,虽间命宽恤
,而意主苛刻
。尝谕辅臣
:“近连岁因灾异免刑
,今复当刑科三覆请旨
。朕思死刑重事
,欲将盗陵殿等物及殴骂父母大伤伦理者取决
,余令法司再理
,与卿共论
,慎之慎之
。”时以为得大体
。越数年
,大理寺奉诏谳奏狱囚应减死者
。帝谓诸囚罪皆不赦
,乃假借恩例纵奸坏法
,黜降寺丞以下有差
。自九年举秋谢醮免决囚
,自后或因祥瑞
,或因郊祀大报
,停刑之典每岁举行
。然屡谴怒执法官
,以为不时请旨
,至上迫冬至
,废义而市恩也
。遂削刑部尚书吴山职
,降调刑科给事中刘三畏等
。中年益肆诛戮
,自宰辅夏言不免
。至三十七年
,乃出手谕
,言
:“司牧者未尽得人
,任情作威
。湖广幼民吴一魁二命枉刑
,母又就捕
,情迫无控
,万里叩阍
。以此推之
,冤抑者不知其几
。尔等宜亟体朕心
,加意矜恤
。仍通行天下
,咸使喻之
。”是诏也
,恤恤乎有哀痛之思焉
。末年
,主事海瑞上书触忤
,刑部当以死
。帝持其章不下
,瑞得长系
。穆宗立
,徐阶缘帝意为遗诏
,尽还诸逐臣
,优恤死亡
,纵释幽系
。读诏书者无不叹息
。译文
十四年,又命令法司判罪,按照法律进行,然后上奏,由翰林院、给事中和春坊正字、司直郎会同复议,认为公允,再批覆奏议判决。
原文
万历初
,冬月
,诏停刑者三矣
。五年九月
,司礼太监孙得胜复传旨
:“奉圣母谕
,大婚期近
,命阁臣于三覆奏本
,拟旨免刑
。”张居正言
:“祖宗旧制
,凡犯死罪鞫问既明
,依律弃市
。嘉靖末年
,世宗皇帝因斋醮
,始有暂免不决之令
,或间从御笔所勾
,量行取决
。此特近年姑息之弊
,非旧制也
。臣等详阅诸囚罪状
,皆灭绝天理
,败伤彝伦
,圣母独见犯罪者身被诛戮之可悯
,而不知彼所戕害者皆含冤蓄愤于幽冥之中
,使不一雪其痛
,怨恨之气
,上干天和
,所伤必多
。今不行刑
,年复一年
,充满囹圄
,既费关防
,又乖国典
,其于政体又大谬也
。”给事中严用和等亦以为言
。诏许之
。十二年
,御史屠叔明请释革除忠臣外亲
。命自齐
、黄外
,方孝孺等连及者俱勘豁
。帝性仁柔
,而独恶言者
。自十二年至三十四年
,内外官杖戍为民者至百四十人
。后不复视朝
,刑辟罕用
,死囚屡停免去
。天启中
,酷刑多
,别见
,不具论
。译文
至此设置政平和讼理两面旗施,审讯罪囚宣布罪行。
原文
庄烈帝即位
,诛魏忠贤
。崇祯二年
,钦定逆案凡六等
,天下称快
。然是时承神宗废弛
、熹宗昏乱之后
,锐意综理
,用刑颇急
,大臣多下狱者矣
。六年冬论囚
,素服御建极殿
,召阁臣商榷
,而温体仁无所平反
。陕西华亭知县徐兆麒抵任七日
,城陷
,坐死
。帝心悯之
,体仁不为救
。十一年
,南通政徐石麒疏救郑三俊
,因言
:“皇上御极以来
,诸臣丽丹书者几千
,圜扉为满
。使情法尽协
,犹属可怜
,况怵惕于威严之下者
。有将顺而无挽回
,有揣摩而无补救
,株连蔓引
,九死一生
,岂圣人惟刑之恤之意哉
!”帝不能纳也
。是年冬
,以彗见
,停刑
。其事关封疆及钱粮剿寇者
,诏刑部五日具狱
。十二年
,御史魏景琦论囚西市
,御史高钦舜
、工部郎中胡琏等十五人将斩
,忽中官本清衔命驰免
,因释十一人
。明日
,景琦回奏
,被责下锦衣狱
。盖帝以囚有声冤者
,停刑请旨
,而景琦仓卒不辨
,故获罪
。十四年
,大学士范复粹疏请清狱
,言
:“狱中文武累臣至百四十有奇
,大可痛
。”不报
。是时国事日棘
,惟用重法以绳群臣
,救过不暇
,而卒无救于乱亡也
。译文
皇帝诏谕刑部说:“从现在起,判决罪囚只有武臣和死罪由朕亲自审问,其余罪犯都将其所犯之罪奏上,然后将犯人引到承天门外,叫行人官拿着讼理施,向罪囚传达圣旨;对无罪应予释放的,则举着政平施,宣布皇帝的恩德而释放。”接下去又命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和詹事府,偶尔还有驸马到场听讼,把受冤枉的记下来,将实情上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