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货二
原文
译文
自从杨炎作两税法,简单易行,历代相沿袭用,到明代而不改变。
原文
赋役之法
,唐租庸调犹为近古
。自杨炎作两税法
,简而易行
,历代相沿
,至明不改
。太祖为吴王
,赋税十取一
,役法计田出夫
。县上
、中
、下三等
,以赋十万
、六万
、三万石下为差
。府三等
,以赋二十万上下
、十万石下为差
。即位之初
,定赋役法
,一以黄册为准
。册有丁有田
,丁有役
,田有租
。租曰夏税
,曰秋粮
,凡二等
。夏税无过八月
,秋粮无过明年二月
。丁曰成丁
,曰未成丁
,凡二等
。民始生
,籍其名曰不成丁
,年十六曰成丁
。成丁而役
,六十而免
。又有职役优免者
,役曰里甲
,曰均徭
,曰杂泛
,凡三等
。以户计曰甲役
,以丁计曰徭役
,上命非时曰杂役
,皆有力役
,有雇役
。府州县验册丁口多寡
,事产厚薄
,以均适其力
。译文
太祖为昊王时,赋税取十分之一,徭役之法按田地计算出夫役。
原文
两税
,洪武时
,夏税曰米麦
,曰钱钞
,曰绢
。秋粮曰米
,曰钱钞
,曰绢
。弘治时
,会计之数
,夏税曰大小米麦
,曰麦荍
,曰丝绵并荒丝
,曰税丝
,曰丝绵折绢
,曰税丝折绢
,曰本色丝
,曰农桑丝折绢
,曰农桑零丝
,曰人丁丝折绢
,曰改科绢
,曰棉花折布
,曰苎布
,曰土苎
,曰红花
,曰麻布
,曰钞
,曰租钞
,曰税钞
,曰原额小绢
,曰币帛绢
,曰本色绢
,曰绢
,曰折色丝
。秋粮曰米
,曰租钞
,曰赁钞
,曰山租钞
,曰租丝
,曰租绢
,曰粗租麻布
,曰课程棉布
,曰租苎布
,曰牛租米谷
,曰地亩棉花绒
,曰枣子易米
,曰枣株课米
,曰课程苎麻折米
,曰棉布
,曰鱼课米
,曰改科丝折米
。万历时
,小有所增损
,大略以米麦为主
,而丝绢与钞次之
。夏税之米惟江西
、湖广
、广东
、广西
,麦荍惟贵州
,农桑丝遍天下
,惟不及川
、广
、云
、贵
,馀各视其地产
。译文
县分上、中、下三等,按赋税十万、六万、三万石以下马差等。
原文
太祖初立国即下令
,凡民田五亩至十亩者
,栽桑
、麻
、木棉各半亩
,十亩以上倍之
。麻亩徵八两
,木棉亩四两
。栽桑以四年起科
。不种桑
,出绢一疋
。不种麻及木棉
,出麻布
、棉布各一疋
。此农桑丝绢所由起也
。译文
府分三等,按赋税二十万上下、十万石以下马差等。
原文
洪武九年
,天下税粮
,令民以银
、钞
、钱
、绢代输
。银一两
、钱千文
、钞一贯
,皆折输米一石
,小麦则减直十之二
。棉苎一疋
,折米六斗
,麦七斗
。麻布一疋
,折米四斗
,麦五斗
。丝绢等各以轻重为损益
,愿人粟者听
。十七年
,云南以金
、银
、贝
、布
、漆
、丹砂
、水银代秋租
。於是谓米麦为本色
,而诸折纳税粮者
,谓之折色
。越二年
,又令户部侍郎杨靖会计天下仓储存粮
,二年外并收折色
,惟北方诸布政司需粮饷边
,仍使输粟
。三十年谕户部曰
:“行人高稹言
,陕西困逋赋
。其议自二十八年以前
,天下逋租
,咸许任土所产
,折收布
、绢
、棉花及金
、银等物
,著为令
。”於是户部定
:钞一锭
,折米一石
;金一两
,十石
;银一两
,二石
;绢一疋
,石有二斗
;棉布一疋
,一石
;苎布一疋
,七斗
;棉花一斤
,二斗
。帝曰
:“折收逋赋
,盖欲苏民困也
。今赋重若此
,将愈困民
,岂恤之之意哉
。金
、银每两折米加一倍
。钞止二贯五百文折一石
。馀从所议
。”
译文
即位之初,制定赋税徭役之法,全部以黄册为准。
原文
永乐中
,既得交阯
,以绢
,漆
,苏木
,翠羽
,纸扇
,沉
、速
、安息诸香代租赋
。广东琼州黎人
、肇庆瑶人内附
,输赋比内地
。天下本色税粮三千馀万石
,丝钞等二千馀万
。计是时
,宇内富庶
,赋入盈羡
,米粟自输京师数百万石外
,府县仓廪蓄积甚丰
,至红腐不可食
。岁歉
,有司往往先发粟振贷
,然后以闻
。虽岁贡银三十万两有奇
,而民间交易用银
,仍有厉禁
。译文
簿册有丁口有田亩,丁口有徭役,田地有租税。
原文
至正统元年
,副都御史周铨言
:“行在各卫官俸支米南京
,道远费多
,辄以米易货
,贵买贱售
,十不及一
。朝廷虚糜廪禄
,各官不得实惠
。请於南畿
、浙江
、江西
、湖广不通舟楫地
,折收布
、绢
、白金
,解京充俸
。”江西巡抚赵新亦以为言
,户部尚书黄福复条以请
。帝以问行在户部尚书胡濙
。濙对以太祖尝折纳税粮於陕西
、浙江
,民以为便
。遂仿其制
,米麦一石
,折银二钱五分
。南畿
、浙江
、江西
、湖广
、福建
、广东
、广西米麦共四百馀万石
,折银百万馀两
,入内承运库
,谓之金花银
。其后概行於天下
。自起运兑军外
,粮四石收银一两解京
,以为永例
。诸方赋入折银
,而仓廪之积渐少矣
。译文
租称夏税,称秋粮,共二等。
原文
初
,太祖定天下官
、民田赋
,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
,民田减二升
,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
,没官田一斗二升
。惟苏
、松
、嘉
、湖
,怒其为张士诚守
,乃籍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田
,按私租簿为税额
。而司农卿杨宪又以浙西地膏腴
,增其赋
,亩加二倍
。译文
征收夏税不过八月,秋粮不过第二年二月。
原文
故浙西官
、民田视他方倍蓰
,亩税有二三石者
。大抵苏最重
,松
、嘉
、湖次之
,常
、杭又次之
。洪武十三年命户部裁其额
,亩科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减十之二
,四斗三升至三斗六升者俱止徵三斗五升
,其以下者仍旧
。时苏州一府
,秋粮二百七十四万六千馀石
,自民粮十五万石外
,皆官田粮
。官粮岁额与浙江通省埒
,其重犹如此
。建文二年诏曰
:“江
、浙赋独重
,而苏
、松准私租起科
,特以惩一时顽民
,岂可为定则以重困一方
。宜悉与减免
,亩不得过一斗
。”成祖尽革建文政
,浙西之赋复重
。宣宗即位
,广西布政使周干巡视苏
、常
、嘉
、湖诸府还
,言
:“诸府民多逃亡
,询之耆老
,皆云重赋所致
。如吴江
、昆山民田租
,旧亩五升
,小民佃种富民田
,亩输私租一石
。后因事故入官
,辄如私租例尽取之
。十分取八
,民犹不堪
,况尽取乎
。尽取
,则民必冻馁
,欲不逃亡
,不可得也
。仁和
、海宁
、昆山海水陷官
、民田千九百馀顷
,逮今十有馀年
,犹征其租
。田没於海
,租从何出
?请将没官田及公
、侯还官田租
,俱视彼处官田起科
,亩税六斗
。海水沦陷田
,悉除其税
,则田无荒芜之患
,而细民获安生矣
。”帝命部议行之
。宣德五年二月诏
:“旧额官田租
,亩一斗至四斗者各减十之二
,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减十之三
。著为令
。”於是江南巡抚周忱与苏州知府况钟
,曲计减苏粮七十馀万
,他府以为差
,而东南民力少纾矣
。忱又令松江官田依民田起科
,户部劾以变乱成法
。宣宗虽不罪
,亦不能从
。而朝廷数下诏书
,蠲除租赋
。持筹者辄私戒有司
,勿以诏书为辞
。帝与尚书胡濙言“计臣壅遏膏泽”
,然不深罪也
。正统元年令苏
、松
、浙江等处官田
,准民田起科
,秋粮四斗一升至二石以上者减作三斗
,二斗一升以上至四斗者减作二斗
,一斗一升至二斗者减作一斗
。盖宣德末
,苏州逋粮至七百九十万石
,民困极矣
。至是
,乃获少苏
。英宗复辟之初
,令镇守浙江尚书孙原贞等定杭
、嘉
、湖则例
,以起科重者徵米宜少
,起科轻者徵米宜多
。乃定官田亩科一石以下
,民田七斗以下者
,每石岁徵平米一石三斗
;官民田四斗以下者
,每石岁徵平米一石五斗
;官田二斗以下
,民田二斗七升以下者
,每石岁徵平米一石七斗
;官田八升以下
,民田七升以下者
,每石岁徵平米二石二斗
。凡重者轻之
,轻者重之
,欲使科则适均
,而亩科一石之税未尝减云
。译文
丁称成丁,称未成丁,共二等。
原文
嘉靖二年
,御史黎贯言
:“国初夏秋二税
,麦四百七十馀万石
,今少九万
;米二千四百七十馀万石
,今少二百五十馀万
。而宗室之蕃
,官吏之冗
,内官之众
,军士之增
,悉取给其中
。赋入则日损
,支费则日加
。请核祖宗赋额及经费多寡之数
,一一区画
,则知赋入有限
,而浮费不容不节矣
。”於是户部议
:“令天下官吏考满迁秩
,必严核任内租税
,徵解足数
,方许给由交代
。仍乞朝廷躬行节俭
,以先天下
。”帝纳之
。既而谕德顾鼎臣条上钱粮积弊四事
:译文
人民刚出生,登记其名称不成丁,年龄十六岁称成丁。
原文
一曰察理田粮旧额
。请责州县官
,於农隙时
,令里甲等仿洪武
、正统间鱼鳞
、风旗之式
,编造图册
,细列元额田粮
、字圩
、则号
、条段
、坍荒
、成熟步口数目
,官为覆勘
,分别界址
,履亩检踏丈量
,具开垦改正豁除之数
。刊刻成书
,收贮官库
,给散里中
,永为稽考
。仍斟酌先年巡抚周忱
、王恕简便可行事例
,立为定规
。取每岁实徵
、起运
、存留
、加耗
、本色
、折色并处补
、暂徵
、带徵
、停徵等件数目
,会计已定
,张榜晓谕
。庶吏胥不得售其奸欺
,而小民免赔累科扰之患
。一曰催徵岁办钱粮
。成
、弘以前
,里甲催徵
,粮户上纳
,粮长收解
,州县临收
。粮长不敢多收斛面
,粮户不敢搀杂水谷糠粃
,兑粮官军不敢阻难多索
,公私两便
。近者
,有司不复比较经催里甲负粮人户
,但立限敲扑粮长
,令下乡追徵
。豪强者则大斛倍收
,多方索取
,所至鸡犬为空
。孱弱者为势豪所凌
,耽延欺赖
,不免变产补纳
。至或旧役侵欠
,责偿新佥
,一人逋负
,株连亲属
,无辜之民死於箠楚囹圄者几数百人
。且往时每区粮长不过正
、副二名
,近多至十人以上
。其实收掌管粮之数少
,而科敛打点使用年例之数多
。州县一年之间
,辄破中人百家之产
,害莫大焉
。宜令户部议定事例
,转行所司
,审编粮长务遵旧规
。如州县官多佥粮长
,纵容下乡
,及不委里甲催办
,辄酷刑限比粮长者
,罪之
。致人命多死者
,以故勘论
。译文
成丁服劳役,六称不成丁,年龄十六岁称成丁。
原文
其二则议遣官综理及复预备仓粮也
。疏下
,户部言
:“所陈俱切时弊
,令所司举行
。”迁延数载如故
。译文
成丁服劳役,六十岁免服劳役。
原文
粮长者
,太祖时
,令田多者为之
,督其乡赋税
。岁七月
,州县委官偕诣京
,领勘合以行
。粮万石
,长
、副各一人
,输以时至
,得召见
,语合
,辄蒙擢用
。末年更定
,每区正副二名轮充
。宣德间
,复永充
。科敛横溢
,民受其害
,或私卖官粮以牟利
。其罢者
,亏损公赋
,事觉
,至陨身丧家
。景泰中
,革粮长
,未几又复
。自官军兑运
,粮长不复输京师
,在州里间颇滋害
,故鼎臣及之
。译文
又有职役优免的。
原文
未几
,御史郭弘化等亦请通行丈量
,以杜包赔兼并之弊
。帝恐纷扰
,不从
。给事中徐俊民言
:“今之田赋
,有受地於官
,岁供租税者
,谓之官田
。有江水泛溢沟塍淹没者
,谓之坍江
。有流移亡绝
,田弃粮存者
,谓之事故
。官田贫民佃种
,亩入租三斗
,或五六斗或石以上者有之
。坍江
、事故虚粮
,里甲赔纳
,或数十石或百馀石者有之
。夫民田之价十倍官田
,贫民既不能置
。而官田粮重
,每病取盈
,益以坍江
、事故虚粮
,又令摊纳
,追呼敲扑
,岁无宁日
。而奸富猾胥方且诡寄
、那移
,并轻分重
。此小民疾苦
,闾阎凋瘁
,所以日益而日增也
。请定均粮
、限田之制
。坍江
、事故
,悉与蠲免
。而合官民田为一
,定上
、中
、下三则起科以均粮
。富人不得过千亩
,听以百亩自给
,其羡者则加输边税
。如此
,则多寡有节
,轻重适宜
,贫富相安
,公私俱足矣
。”部议
:“疆土民俗各异
,令所司熟计其便
。”不行
。译文
役称里甲,称均徭,称杂泛,共三等。
原文
越数年
,乃从应天巡抚侯位奏
,免苏州坍海田粮九万馀石
,然那移
、飞洒之弊
,相沿不改
。至十八年
,鼎臣为大学士
,复言
:“苏
、松
、常
、镇
、嘉
、湖
、杭七府
,供输甲天下
,而里胥豪右蠹弊特甚
。宜将欺隐及坍荒田土
,一一检核改正
。”於是应天巡抚欧阳铎检荒田四千馀顷
,计租十一万石有奇
,以所欺隐田粮六万馀石补之
,馀请豁免
。户部终持不下
。时嘉兴知府赵瀛建议
:“田不分官
、民
,税不分等则
,一切以三斗起徵
。”铎乃与苏州知府王仪尽括官
、民田裒益之
。履亩清丈
,定为等则
。所造经赋册
,以八事定税粮
:曰元额稽始
,曰事故除虚
,曰分项别异
,曰归总正实
,曰坐派起运
,曰运馀拨存
,曰存馀考积
,曰徵一定额
。又以八事考里甲
:曰丁田
,曰庆贺
,曰祭祀
,曰乡饮
,曰科贺
,曰恤政
,曰公费
,曰备用
。以三事定均徭
:曰银差
,曰力差
,曰马差
。著为例
。译文
按户计算称甲役,按丁口计算称徭役,朝廷命令没有一定的时限称杂役,都有力役,有雇役。
原文
徵一者
,总徵银米之凡
,而计亩均输之
。其科则最重与最轻者
,稍以耗损益推移
。重者不能尽损
,惟递减耗米
,派轻赍折除之
,阴予以轻
。轻者不能加益
,为徵本色
,递增耗米加乘之
,阴予以重
。推收之法
,以田为母
,户为子
。时豪右多梗其议
,鼎臣独以为善
,曰
:“是法行
,吾家益千石输
,然贫民减千石矣
,不可易也
。”顾其时
,上不能损赋额
,长民者私以己意变通
。由是官田不至偏重
,而民田之赋反加矣
。译文
府州县查酸簿册枧丁口的多少,产业的厚薄,来平均役力。
原文
时又有纲银
、一串铃诸法
。纲银者
,举民间应役岁费
,丁四粮六总徵之
,易知而不繁
,犹网之有纲也
。一串铃
,则夥收分解法也
。自是民间输纳
,止收本色及折色银矣
。译文
两税,洪武时期,夏税一是米麦,一是钱钞,一是绢。
原文
是时天下财赋
,岁入太仓库者二百万两有奇
。旧制以七分经费而存积三分备兵
、歉
,以为常
。世宗中年
,边供费繁
,加以土木
、祷祀
,月无虚日
,帑藏匮竭
。司农百计生财
,甚至变卖寺田
,收赎军罪
,犹不能给
。二十九年
,俺荅犯京师
,增兵设戍
,饷额过倍
。三十年
,京边岁用至五百九十五万
,户部尚书孙应奎蒿目无策
,乃议於南畿
、浙江等州县增赋百二十万
,加派於是始
。译文
秋粮一是米,一是钱钞,一是绢。
原文
嗣后
,京边岁用
,多者过五百万
,少者亦三百馀万
,岁入不能充岁出之半
。由是度支为一切之法
,其箕敛财贿
、题增派
、括赃赎
、算税契
、折民壮
、提编
、均徭
、推广事例兴焉
。其初亦赖以济匮
,久之诸所灌输益少
。又四方多事
,有司往往为其地奏留或请免
:浙
、直以备倭
,川
、贵以采木
,山
、陕
、宣
、大以兵荒
。不惟停格军兴所徵发
,即岁额二百万
,且亏其三之一
。而内廷之赏给
,斋殿之经营
,宫中夜半出片纸
,吏虽急
,无敢延顷刻者
。三十七年
,大同右卫告警
,赋入太仓者仅七万
,帑储大较不及十万
。户部尚书方钝等忧惧不知所出
,乃乘间具陈帑藏空虚状
,因条上便宜七事以请
。既
,又令群臣各条理财之策
,议行者凡二十九事
,益琐屑
,非国体
。而累年以前积逋无不追徵
,南方本色逋赋亦皆追徵折色矣
。译文
弘治时期,计算赋税之数,夏税一是大小米麦,一是蒿麦,一是丝绵和荒丝,一是税丝,一是丝绵折合绢,一是税丝折合绢,一是本色丝,一是农桑丝折合绢,一是农桑零丝,一是人丁丝折合绢,一是改科绢,一是棉花折布,一是苎布,一是土苎,一是红花,一是麻布,一是钞,一是租钞,一是税钞,一是原额小绢,一是币帛绢,一是本色绢,一是绢,一是折色丝。
原文
是时
,东南被倭
,南畿
、浙
、闽多额外提编
,江南至四十万
。提编者
,加派之名也
。其法
,以银力差排编十甲
,如一甲不足
,则提下甲补之
,故谓之提编
。及倭患平
,应天巡抚周如斗乞减加派
,给事中何煃亦具陈南畿困敝
,言
:“军门养兵
,工部料价
,操江募兵
,兵备道壮丁
,府州县乡兵
,率为民累
,甚者指一科十
,请禁革之
。”命如煃议
,而提编之额不能减
。译文
秋粮一是米,一是租钞,一是赁钞,一是山租钞,一是租丝,一是租绢,一是租粗麻布,一是课程棉布,一是租苎布,一是牛租米谷,一是地亩棉花绒,一是枣子易米,一是枣株课米,一是课程苎麻折米,一是棉布,一是鱼课米,一是改科丝折合米。
原文
隆
、万之世
,增额既如故
,又多无艺之征
,逋粮愈多
,规避亦益巧
。已解而愆限或至十馀年
,未徵而报收
,一县有至十万者
。逋欠之多
,县各数十万
。赖行一条鞭法
,无他科扰
,民力不大绌
。译文
万历时期,稍微有所增加或减少,大致以米麦为主,而丝绢与钞其次。
原文
一条鞭法者
,总括一州县之赋役
,量地计丁
,丁粮毕输於官
。一岁之役
,官为佥募
。力差
,则计其工食之费
,量为增减
;银差
,则计其交纳之费
,加以增耗
。凡额办
、派办
、京库岁需与存留
、供亿诸费
,以及土贡方物
,悉并为一条
,皆计亩徵银
,折办於官
,故谓之一条鞭
。立法颇为简便
。嘉靖间
,数行数止
,至万历九年乃尽行之
。译文
夏税的米只有江西、湖广、广东、广西,蓦麦只有贵州,农桑丝遍及天下,只是不涉及川、广、云、贵,其余各自视其土地所产交纳。
原文
其后接踵三大征
,颇有加派
,事毕旋已
。至四十六年
,骤增辽饷三百万
。时内帑充积
,帝靳不肯发
。户部尚书李汝华乃援征倭
、播例
,亩加三厘五毫
,天下之赋增二百万有奇
。明年复加三厘五毫
。明年
,以兵工二部请
,复加二厘
。通前后九厘
,增赋五百二十万
,遂为岁额
。所不加者
,畿内八府及贵州而已
。译文
太祖初建国时就下令,凡是人民有五亩至十亩田的,栽种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的加倍。
原文
天启元年
,给事中甄淑言
:“辽饷加派
,易致不均
。盖天下户口有户口之银
,人丁有人丁之银
,田土有田土之银
,有司徵收
,总曰银额
。按银加派
,则其数不漏
。东西南北之民
,甘苦不同
,布帛粟米力役之法
,徵纳不同
。惟守令自知其甘苦
,而通融其徵纳
。今因人土之宜
,则无偏枯之累
。其法
,以银额为主
,而通人情
,酌土俗
,颁示直省
。每岁存留
、起解各项银两之数
,以所加饷额
,按银数分派
,总提折扣
,裒多益寡
,期不失饷额而止
。如此
,则愚民易知
,可杜奸胥意为增减之弊
。且小民所最苦者
,无田之粮
,无米之丁
,田鬻富室
,产去粮存
,而犹输丁赋
。宜取额丁
、额米
,两衡而定其数
,米若干即带丁若干
。买田者
,收米便收丁
,则县册不失丁额
,贫民不致赔累
,而有司亦免逋赋之患
。”下部覆议
,从之
。译文
麻每亩征收八两,木棉每亩征收四两。
原文
崇祯三年
,军兴
,兵部尚书梁廷栋请增田赋
。户部尚书毕自严不能止
,乃於九厘外亩复徵三厘
。惟顺天
、永平以新被兵无所加
,馀六府亩徵六厘
,得他省之半
,共增赋百六十五万四千有奇
。后五年
,总督卢象升请加宦户田赋十之一
,民粮十两以上同之
。既而概徵每两一钱
,名曰助饷
。越二年
,复行均输法
,因粮输饷
,亩计米六合
,石折银八钱
,又亩加徵一分四厘九丝
。越二年
,杨嗣昌督师
,亩加练饷银一分
。兵部郎张若麒请收兵残遗产为官庄
,分上
、中
、下
,亩纳租八斗至二三斗有差
。御史卫周胤言
:“嗣昌流毒天下
,剿练之饷多至七百万
,民怨何极
。”御史郝晋亦言
:“万历末年
,合九边饷止二百八十万
。今加派辽饷至九百万
。剿饷三百三十万
,业已停罢
,旋加练饷七百三十馀万
。自古有一年而括二千万以输京师
,又括京师二千万以输边者乎
?”疏语虽切直
,而时事危急
,不能从也
。译文
栽桑以四年按田亩交赋税。
原文
役法定於洪武元年
。田一顷出丁夫一人
,不及顷者以他田足之
,名曰均工夫
。寻编应天十八府州
,江西九江
、饶州
、南康三府均工夫图册
。每岁农隙赴京
,供役三十日遣归
。田多丁少者
,以佃人充夫
,而田主出米一石资其用
。非佃人而计亩出夫者
,亩资米二升五合
。迨造黄册成
,以一百十户为一里
,里分十甲曰里甲
。以上
、中
、下户为三等
,五岁均役
,十岁一更造
。一岁中诸岁杂目应役者
,编第均之
,银
、力从所便
,曰均徭
。他杂役
。凡祗应
、禁子
、弓兵
,悉佥市民
,毋役粮户
。额外科一钱
、役一夫者
,罪流徙
。译文
不种桑,交纳绢一匹。
原文
后法稍驰
,编徭役里甲者
,以户为断
,放大户而勾单小
。於是议者言
,均徭之法
,按册籍丁粮
,以资产为宗
,核人户上下
,以蓄藏得实也
。稽册籍
,则富商大贾免役
,而土著困
;核人户
,则官吏里胥轻重其手
,而小民益穷蹙
。二者交病
。然专论丁粮
,庶几古人租庸调之意
。乃令以旧编力差
、银差之数当丁粮之数
,难易轻重酌其中
。役以应差
,里甲除当复者
,论丁粮多少编次先后
,曰鼠尾册
,按而徵之
。市民商贾家殷足而无田产者
,听自占
,以佐银差
。正统初
,佥事夏时创行於江西
,他省仿行之
,役以稍平
。译文
不种麻和木棉,交纳麻布、棉布各一匹。
原文
其后诸上供者
,官为支解
,而官府公私所须
,复给所输银於坊里长
,责其营办
。给不能一二
,供者或什伯
,甚至无所给
,惟计值年里甲祗应夫马饮食
,而里甲病矣
。凡均徭
,解户上供为京徭
,主纳为中官留难
,不易中纳
,往复改贸
,率至倾产
。其他役苛索之弊
,不可毛举
。译文
这是农桑丝绢的开始。
原文
明初
,令天下贡土所有
,有常额
,珍奇玩好不与
。即须用
,编之里甲
,出银以市
。顾其目冗碎
,奸黠者缘为利孔
。又大工营缮
,祠官祝厘
,资用繁溢
。迨至中叶
,倭寇交讧
,仍岁河决
,国用耗殚
。於是里甲
、均徭
,浮於岁额矣
。译文
洪武丸年,天下交纳税粮,命令人民以银、钞、钱、绢代交。
原文
凡役民
,自里甲正办外
,如粮长
、解户
、马船头
、馆夫
、祗候
、弓兵
、皂隶
、门禁
、厨斗为常役
。后又有斫薪
、抬柴
、修河
、修仓
、运料
、接递
、站铺
、插浅夫之类
,因事编佥
,岁有增益
。嘉
、隆后
,行一条鞭法
,通计一省丁粮
,均派一省徭役
。於是均徭
、里甲与两税为一
,小民得无扰
,而事亦易集
。然粮长
、里长
,名罢实存
,诸役卒至
,复佥农氓
。条鞭法行十馀年
,规制顿紊
,不能尽遵也
。天启时
,御史李应升疏陈十害
,其三条切言马夫
、河役
、粮甲
、修办
、白役扰民之弊
。崇祯三年
,河南巡抚范景文言
:“民所患苦
,莫如差役
。钱粮有收户
、解户
、驿递有马户
,供应有行户
,皆佥有力之家充之
,名曰大户
。究之
,所佥非富民
,中人之产辄为之倾
。自变为条鞭法
,以境内之役均於境内之粮
,宜少苏矣
,乃民间仍岁奔走
,罄资津贴
,是条鞭行而大户未尝革也
。”时给事中刘懋复奏裁驿夫
,征调往来
,仍责编户
。驿夫无所得食
,至相率从流贼为乱云
。译文
银一雨、钱……<千文、钞一贯,都折合交纳米一石,小麦便减价十分之二。
原文
凡军
、匠
、灶户
,役皆永充
。军户死若逃者
,於原籍勾补
。匠户二等
:曰住坐
,曰轮班
。住坐之匠
,月上工十日
。不赴班者
,输罚班银月六钱
,故谓之输班
。监局中官
,多占匠役
,又括充幼匠
,动以千计
,死若逃者
,勾补如军
。灶户有上
、中
、下三等
。每一正丁
,贴以馀丁
。上
、中户丁力多
,或贴二三丁
,下户概予优免
。他如陵户
、园户
、海户
、庙户
、幡夫
、库役
,琐末不可胜计
。译文
棉苎一匹,折合米六斗,麦七斗。
原文
明初
,工役之繁
,自营建两京宗庙
、宫殿
、阙门
、王邸
,采木
、陶甓
,工匠造作
,以万万计
。所在筑城
、浚陂
,百役具举
。迄於洪
、宣
,郊坛
、仓庾犹未迄工
。正统
、天顺之际
,三殿
、两宫
、南内
、离宫
,次第兴建
。弘治时
,大学士刘吉言
:“近年工役
,俱摘发京营军士
,内外军官禁不得估工用大小多寡
。本用五千人
,奏请至一二万
,无所稽核
。”礼部尚书倪岳言
:“诸役费动以数十万计
,水旱相仍
,乞少停止
。”南京礼部尚书童轩复陈工役之苦
。吏部尚书林瀚亦言
:“两畿频年凶灾
,困於百役
,穷愁怨叹
。山
、陕供亿军兴
,云南
、广东西征发剿叛
。山东
、河南
、湖广
、四川
、江西兴造王邸
,财力不赡
。浙江
、福建办物料
,视旧日增多
。库藏空匮
,不可不虑
。”帝皆纳其言
,然不能尽从也
。武宗时
,乾清宫役尤大
。以太素殿初制朴俭
,改作雕峻
,用银至二千万馀两
,役工匠三千馀人
,岁支工食米万三千馀石
。又修凝翠
、昭和
、崇智
、光霁诸殿
,御马临
、钟鼓司
、南城豹房新房
、火药库皆鼎新之
。权幸阉宦庄园祠墓香火寺观
,工部复窃官银以媚焉
。给事中张原言
:“工匠养父母妻子
,尺籍之兵御外侮
,京营之军卫王室
,今奈何令民无所赖
,兵不丽伍
,利归私门
,怨丛公室乎
?”疏入
,谪贵州新添驿丞
。世宗营建最繁
,十五年以前
,名为汰省
,而经费已六七百万
。其后增十数倍
,斋宫
、秘殿并时而兴
。工场二三十处
,役匠数万人
,军称之
,岁费二三百万
。其时宗庙
、万寿宫灾
,帝不之省
,营缮益急
。经费不敷
,乃令臣民献助
;献助不已
,复行开纳
。劳民耗财
,视武宗过之
。万历以后
,营建织造
,溢经制数倍
,加以征调
、开采
,民不得少休
。迨阉人乱政
,建第营坟
,僣越亡等
,功德私祠遍天下
。盖二百馀年
,民力殚残久矣
。其以职役优免者
,少者一二丁
,多者至十六丁
。万历时
,免田有至二三千者
。译文
麻布一匹,折合米四斗,麦五斗。
原文
至若赋税蠲免
,有恩蠲
,有灾蠲
。太祖之训
,凡四方水旱辄免税
,丰岁无灾伤
,亦择地瘠民贫者优免之
。凡岁灾
,尽蠲二税
,且贷以米
,甚者赐米布若钞
。又设预备仓
,令老人运钞易米以储粟
。荆
、蕲水灾
,命户部主事赵乾往振
,迁延半载
,怒而诛之
。青州旱蝗
,有司不以闻
,逮治其官吏
。旱伤州县
,有司不奏
,许耆民申诉
,处以极刑
。孝感饥
,其令请以预备仓振贷
,帝命行人驰驿往
,且谕户部
:自今凡岁饥
,先发仓庾以贷
,然后闻
,著为令
。”在位三十馀年
,赐予布钞数百万
,米百馀万
,所蠲租税无数
。成祖闻河南饥
,有司匿不以闻
,逮沼之
。因命都御史陈瑛榜谕天下
,有司水旱灾伤不以闻者
,罪不宥
。又敕朝廷岁遣巡视官
,目击民艰不言者
,悉逮下狱
。仁宗监国时
,有以发振请者
,遣人驰谕之
,言
:“军民困乏
,待哺嗷嗷
,尚从容启请待报
,不能效汉汲黯耶
?”宣宗时
,户部请核饥民
。帝曰
:“民饥无食
,济之当如拯溺救焚
,奚待勘
。”盖二祖
、仁
、宣时
,仁政亟行
。预备仓之外
,又时时截起运
,赐内帑
。被灾处无储粟者
,发旁县米振之
。蝗蝻始生
,必遣人捕枌
。鬻子女者
,官为收赎
。且令富人蠲佃户租
。大户贷贫民粟
,免其杂役为息
,丰年偿之
。皇庄
、湖泊皆驰禁
,听民采取
。饥民还籍
,给以口粮
。京
、通仓米
,平价出粜
。兼预给俸粮以杀米价
,建官舍以处流民
,给粮以收弃婴
,养济院穷民各注籍
,无籍者收养蜡烛
、幡竿二寺
。其恤民如此
。世宗
、神宗於民事略矣
,而灾荒疏至
,必赐蠲振
,不敢违祖制也
。译文
丝绢等各按轻重作为增加或减少,愿意交纳粮食的听便。
原文
振米之法
,明初
,大口六斗
,小口三斗
,五岁以下不与
。永乐以后
,减其数
。译文
十七年,云南以金、银、贝、布、漆、丹砂、水银代替秋租。
原文
纳米振济赎罪者
,景帝时
,杂犯死罪六十石
,流徒减三之一
,馀递减有差
。捐纳事例
,自宪宗始
。生员纳米百石以上
,人国子监
;军民纳二百五十石
,为正九品散官
,加五十石
,增二级
,至正七品止
。武宗时
,富民纳粟振济
,千石以上者表其门
,九百石至二三百石者
,授散官
,得至从六品
。世宗令义民出谷二十石者
,给冠带
,多者授官正七品
,至五百石者
,有司为立坊
。译文
于是称米麦为本色,而各种折合交纳税粮的,称为折色。
原文
译文
遇了二年,又命令户部侍郎杨靖计算天下仓储的存粮,二年外一并收折色,只有北方各布政司需要粮食供应边防,仍然使之缴纳粮食。
原文
报灾之法
,洪武时不拘时限
。弘治中
,始限夏灾不得过五月终
,秋灾不得过九月终
。万历时
,又分近地五月
、七月
,边地七月
、九月
。译文
三十年,训谕户部说:“使者高稹说,陕西困于欠税。
原文
洪武时
,勘灾既实
,尽与蠲免
。弘治中
,始定全灾免七分
,自九分灾以下递减
。又止免存留
,不及起运
,后遂为永制云
。译文
他提议从二十八年以前,天下的欠租,都允许任意以土地所出产,折合收缴布、绢、棉花和金、银等物,定着为法令。”于是户部规定:钞一锭,折合米一石;金一两,折合米十石;银一两,折合米二石;绢一匹,折合米一石二斗;棉布一匹,折合米一石;苎布一匹,折合米七斗;棉花一斤,折合米二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