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十一年八月甲申朔己丑,夷道[“价”,右偏旁为两点水]、丞嘉敢谳之。六月戊子发弩九诣男子无忧,告为都尉屯,已受致书,行未到,去亡。无忧曰:蛮夷,大男子,岁出五十六钱以当徭赋,不当为屯,尉[上“穴”下“羔”]遣无忧为屯,行未到,去亡。它如九。[上“穴”下“羔”]曰:南郡尉发屯有令,蛮夷律不曰勿令为屯,即遣之,不知亡故,它如无忧。诘无忧:律,蛮夷男子岁出[原字为宗下加贝]钱,以当徭赋,非曰勿令为屯也,及虽不当为屯,[上“穴”下“羔”]已遣,无忧即屯卒,已去亡,何解?无忧曰:有君长,岁出[原字为宗下加贝]钱,以当徭赋,即复也,存吏,无解。问,如辞。鞫之:无忧蛮夷,大男子,岁出[原字为宗下加贝]钱,以当徭赋,[]遣为屯,去亡,得,皆审。疑无忧罪,它县论,敢谳之,谒报,署狱史曹发。.史当:无忧当腰斩,或曰不当论。廷报:当腰斩。
译文
(汉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八月初六日,夷道令[“价”,右偏旁为两点水]、丞嘉谨呈:六月戊子日,发弩卒九解送到男子毋忧一人,告发该犯接到都尉征发屯卒的文书后逃跑,不去指定地点报到。毋忧解释说:“按法律规定,蛮夷成年男子每年应交纳五十六钱,就免除徭役、赋税,不应该再服兵役。都尉派遣我应征服役,我未到指定地点,就逃跑了。其他情节,和发弩卒九说的相同。”都尉[]说:“南郡都尉府征发屯卒下达有专门命令。《蛮夷律》中并没有规定不征发已交纳[原字为宗下加贝]钱者服役。于是便征调毋忧服兵役。不知道他为什么逃跑。其他情况和毋忧所说相同。
诘问毋优:“法律规定蛮夷成年男子年交[原字为宗下加贝]钱后,可以免除徭役、赋税,并非不再服兵役。即使规定不服兵役,都尉既然调遣,你就是一名屯卒,擅自逃跑,作何解释?毋忧说“有一(蛮夷)君长年交[原字为宗下加贝]钱后,免除徭役、赋税,并不再服兵役。长官说的是事实,无可辩解。”
复问过程中所有回答和上述供词相同。
审定:毋忧,蛮夷成年男子,年交[原字为宗下加贝]钱抵当徭役、赋税。都尉派遣他服兵役,而逃跑。现捉到案,审讯属实。毋忧
应判何罪?请审议决定。其他问题,县廷已作结论。呈请判决批复谓。狱史曹发文。
史拟判:毋忧应当腰斩,或不当定罪。
廷尉断决:应当腰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