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十八种·置吏律

原文

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官屬以十二月朔日免除盡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夬(缺)者為補之毋須時   置吏律

译文

都官和十二个郡任免吏佐和各府属员都从十二月初一起任免到三月底截止如有死亡或因故出缺的则可补充不必等到上述规定时间

原文

除吏已除之乃令視事及遣之所不當除而敢先見事及相聽以遺之以律論之嗇夫之送見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   置吏律

译文

任用吏或尉在已正式任命以后才能令他行使职权和派往就任如有不应任用而敢先行使职权以及私相谋划而派往就任的依法论处啬夫被调任其他官府不准把原任官府的佐吏任用到新任官府

原文

官嗇夫節(即)不存令君子毋(無)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   置吏律

译文

官府的啬夫如果不在叫办事不出差错的有爵的人或令史代理不要叫官府的佐史代理